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及2021年度董事会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2年3月30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年度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编制了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二O二一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52,814,599.17元,年初未
分配利润为5,259,146,733.86元,2021年分派2020年度现金股利115,348,909.65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及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共计170,562,919.84元,二O二一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5,826,049,503.54元。
公司以总股本768,992,7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1.6元(含税),共计派现金123,038,836.96元,剩余可分配利润5,703,010,666.58元结转至下年度。
上述现金分红金额占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的16.35%,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金额407,566,147.43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8.43%。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拟续聘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报酬总额为17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与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 程序合法。公司董事候选人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三)同意将董事会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可、唐建新、郑东平、岳琴舫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