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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战略合作协议》之相关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8-0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战略合作协议》之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1年7月20日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实业”)、武汉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武汉阿华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华美制衣”)、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产”)、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分别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于2011年7月19日签署的《关于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上述股东认为其与武商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支持武商联在鄂武商A的第一股东地位的目标已基本达成,经与武商联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和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股东同时承诺自《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出售所持有的鄂武商A股份。  公司2011年8月2日收到武商联《函告》:“由于上述《解除协议》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不符,根据深交所的监管要求,上述股东进行了自我整改,又于2011年8月1日分别与武商联签署了《关于撤销<解除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撤销协议”),双方同意撤销《解除协议》,撤销《解除协议》后,《解除协议》自始无效,且《战略合作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同时,撤销协议还补充约定:鉴于《战略合作协议》未明确协议有效期,协议双方特此同意,《战略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武钢实业、市总工会、阿华美制衣、武汉地产有效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中南电力设计院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如果协议双方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未就到期解除协议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顺延十二个月。协议双方同意并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撤销《战略合作协议》。”  至此,武钢实业、市总工会、阿华美制衣、武汉地产、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武商联仍维持在鄂武商 A 所有对董事会的安排和股东大会表决等决策方面的一致行动关系。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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