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备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资产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八)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十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要求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处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要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湖北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其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同时处以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外部相关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登记时间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