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9年度董事会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十
七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0年4月29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年度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编制了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内,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除偿还公司非经营性往来0.04万元外,无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二O一九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5,003,589.07元。二O一九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48,201,388.78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4,224,797,910.62元,2019年分派2018年度现金股利153,798,546.2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及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共计229,640,277.76元,二O一九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4,989,560,475.44元。公司拟以总股本768,992,7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2.20元(含税),共计派现金169,178,400.82元,剩余可分配利润4,820,382,074.62元结转至下年度。公司二O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建立健
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报酬总额为 16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我们认真审阅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认为该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要求,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和武
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喻景忠、田玲、吴可、岳琴舫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