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喻景忠:男,55岁,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历任中南财经大学教师、黄石市工商银行信贷主管、深圳市检察院司法会计技术顾问。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兼任中南财大司法鉴定中心首席技术顾问,湖北省国资委法律与会计顾问,全国物证技术检验委员会副秘书长。《司法会计学》学科创始人之一,主持或参与《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与修订工作。2013年12月26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喻景忠先生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已满六年,于2019年12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喻景忠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且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喻景忠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期间,喻景忠先生将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田玲:女,50岁,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武汉大学任教至今。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保险系主任,武汉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社会兼职有亚太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会APRIA会员,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武汉系统工程学会理事。2015年4月1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可:男,63岁,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中国军事经济学院物流管理教官,深圳投资开发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2017年6月28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岳琴舫:男,56岁,本科,注册律师,国家一级律师职称。历任中南财经大学教师。现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理工大学、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17年6月28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会议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姓 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度董事会召开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本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 | |
喻景忠 | 6 | 5 | 1 | 0 | 2 | 0 |
田 玲 | 6 | 6 | 0 | 0 | 2 | 0 |
吴 可 | 6 | 5 | 1 | 0 | 2 | 2 |
岳琴舫 | 6 | 6 | 0 | 0 | 2 | 0 |
报告期内,我们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不存在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情形。并在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2)会议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原则,会前,我们主动审阅相关议案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会中,我们认真参与事项决策,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会后,我们时刻关注事项进展,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各项工作运转正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我们没有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委员会。我们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会议,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1、战略决策委员会。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及项目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专业意见。
2、审计委员会。公司2019年共计召开审计委员会2次,我们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关于审计工作计划与安排,就年审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在年审过程中,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对重点关注的问题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并出具了相关审阅意见。
3、人力资源委员会。本报告期,召开人力资源委员会1次,按照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形成了公司领导班子2018年度薪酬兑现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详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九次董事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2018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效期延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增补董事及董事会召开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及2018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十一次(临时)董事会,我们就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出具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3、2019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就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出具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的独立意见》。
4、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十三次董事会,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2019年半年度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作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及2019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按相关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认真审核,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督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我们没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2、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进行核查,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019年,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积极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0年,我们将继续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协作,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全面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喻景忠、田玲、吴可、岳琴舫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