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上述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2 则第 16 号》、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自新准则规定的日期起执行上述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并导致本公司相应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1)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改为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中单独列报该项目。 5)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改为区分以下两种取得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A、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B、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规定,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不涉及对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也并未影响本公司本报告期的净利润。 对于本报告期内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合并利润表 持续经营损益 其中:其他收益 增加 9,422,837.30 营业外收入 减少 9,422,837.30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本公司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改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本公司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对于本公司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财务报表 影响项目 本期影响金额 上年调整金额 本期影响金额 上年调整金额持有待售资产 0.00 0.00 0.00 0.00持有待售负债 0.00 0.00 0.00 0.00资产处置收益 -4,622,894.37 1,451,850.21 -215,993.89 32,608,103.56营业外收入 -53,380.39 -32,696,310.83 -32,688,698.72其中:非流动资产 -53,380.39 -32,696,310.83 -32,688,698.72处置利得营业外支出 -4,676,274.76 -31,244,460.62 -215,993.89 -80,595.16其中:非流动资产 -4,676,274.76 -31,244,460.62 -215,993.89 -80,595.16处置损失对利润表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务部前期颁布的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五次董事会及 2017 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