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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08-09-2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2007)武民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07年2月6日刊登的2007-001号公告)进行了民事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9月21日,由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议定1995年1月14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决议》。决议内容为:重新议定武商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即从2006年9月30日起,租金标准按8.0元/天/平方米即每年不少于2.17亿元人民币,且自2007年9月30日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如武汉广场同意上述租金标准,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如武汉广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仍未同意,则武商应依股东大会决议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武商自主经营武汉广场商场。 由于武汉广场不同意上述租金标准,并欠缴2006年10、11、12月租金,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于2007年元月31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1995年1月14日所签《租赁合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鄂民四初字第1号函指令武汉中院对本案提审。2007年8月31日武汉中院立案审理。 二、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 1、原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湖北省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海亮、熊鹰 2、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律师姬建生 3、第三人:香港饭使芾碛邢薰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鹏、宋怡晨 三、判决情况 2008年9月22日,武汉中院对武广租金案进行了宣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继续履行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后十年的租金标准提升为每年1.5亿元人民币; 3、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的年租金按提升后的年1.5亿元人民币标准缴纳;2008年10月1日起的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按照年257.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等额递增。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0,900元,由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事项说明 1、2007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省高院于2007年3月7日受理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07年5月14日刊登的2007-010号公告)2008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年)鄂民四初字第1号函指令武汉中院对该案审理。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武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2007年3月14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的四位董事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收到武汉中院《举证通知》及《民事应诉通知》,武汉中院受理原告诉武广四位董事损害武广利益纠纷案。(详见公司2007年5月14日刊登的2007-010号公告) 2008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报告期内,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初步测算,如按上述判决执行,将影响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3500万元,影响2008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3904万元。 上述判决,公司董事会尚需按法定程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以确定下步操作方案。 六、备查文件 1、(2007)武民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2、(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3、(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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