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5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开发”)偿还所欠本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对华信开发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仲裁委于2003年10月27日受理了该案。 华信开发是公司与香港德信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德信发展占51%的股权,公司占49%的股权。武汉广场是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国际管理占49%的股权,公司占51%的股权。华信开发因建武汉广场大厦欠缺资金,根据华信开发董事会的决议,本公司曾多次借款给华信开发。武汉广场为华信开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03年11月31日,本公司共借款给华信开发本息合计人民币232,095,630.84元。香港德信发展和国际管理均属香港德信控股(亚太)有限公司旗下企业,业已改组。改组后的德信控股对上述借款未予确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2003年11月23日,仲裁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华信开发自裁决书送达次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31,196,772.32元,2003年10月31日以后的利息据实支付。 二、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0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三、第二被申请人武汉广场对上述第一、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仲裁委(2003)武仲裁字第789号仲裁裁决书,武汉广场代替华信开发向本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2,095,630.84元(截止2003年11月30日)。申请人武汉广场根据2003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华信开发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约定,于2003年12月1日,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追索将华信开发持有的武汉广场大厦面积为58462.06平方米的售房抵偿给武汉广场,以偿还武汉广场为华信开发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款项。仲裁委仲裁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了该案,于2003年12月10日对该案作出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华信开发自裁决书送达次日起3日内将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的武汉广场大厦内总面积58,462.06平方米的房屋移交并过户给申请人武汉广场以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人民币232,095,630.84元。上述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缴纳。 二、仲裁费人民币15万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仲裁事项,保障了公司的资金安全。 公司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为黄石百盛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百盛公司因此取得400万元贷款。2002年10月22日,黄石交行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盛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武商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3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百盛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百盛公司支付交通银行黄石分行从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03年7月18日止的利息433,740元及复利22,886.42元; 三、上述应付款项合计4,456,626.42元,百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武商集团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武商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交通银行黄石分行一审律师代理费5万元; 五、驳回分行营业部的起诉; 六、驳回交通银行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618.90元,由百盛公司、武商集团共同负担。 公司对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