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于2003年12月11日在武汉广场47层4714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毛冬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0名,1名董事授权其他董事,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5名监事全部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及决议: 一、根据2003年11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2003)武仲裁字第789号仲裁裁决书的终局裁决(见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开发”)偿清公司借款本息共计232,095,630.84元,因华信开发无能力偿还,裁决由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武汉广场已全额偿还给本公司。公司董事会认为收回该款项,对公司的资金安全得到了保障。 二、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03)武仲裁字第1001号仲裁裁决,武汉广场承担华信开发欠本公司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后,将华信开发持有的武汉广场大厦58,462.06平方米房产抵偿给武汉广场。抵偿价格按华信开发已出售房屋均价及参照现行市场价格折算。公司董事会认为,由武汉广场收回武汉广场大厦的房产,将有利于武汉广场的多元化发展,壮大武汉广场的实力。 三、应武汉广场的要求,提出向本公司借款11,300万元。公司体谅武汉广场在偿还华信开发债务后的资金缺口,为保证武汉广场有足够的正常经营资金,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1.同意借款11,300万元给武汉广场用于正常经营性资金结算; 2.武汉广场依法追索外方股东欠款。欠款收回后,必须如数归还本公司; 3.借款的资金占用费按公司实际支付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于每季度末支付; 4.借款时间为借款当日至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偿清之日; 5.如武汉广场不能支付上述资金占用费,可将欠付的资金占用费转作借款本金。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