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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关于控股子公司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结果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 司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分别于2017 年 5 月 22 日、23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4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5 号”)。2017 年 5 月 19 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武汉中院提交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武汉中院对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由武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审查,从审查情况看,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可靠,清算程序公正、合法。武汉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4 号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武汉中院认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其制作的《清算报告》已经武汉中院确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民事裁定书》5 号裁定,终结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 190 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201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营业期限届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武汉广场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12 月 11 日依法召开听证会,武汉广场及其股东武商集团、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以(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2015 年 4 月 28 日,武汉中院下达《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田羽霞、俞明、向献红、朱秀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担任组长。 2017 年 5 月 19 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武汉中院提交了《清算报告》,武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审查,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予以确认。并于 2017 年5 月 23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终结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3 月 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号公告)。 9、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09 号公告)。 10、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10 号公告)。 1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12、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6-001 号公告)。 三、清算结果 根据清算方案,支付完相关费用及清偿、提存应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49,873.16 万元(含清算组按股东出资比例预留的1,000 万元保证金,用以作为未决诉讼或未受领的应付债权的清偿担保)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最终可分配清算所得为人民币 25,435.31 万元(含清算组按公司出资比例预留的 510 万元保证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清算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国际管理公司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省高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无最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 3、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 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 190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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