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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室(武汉解放大道 690 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江超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69,109,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362,986,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122,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7 人,代表股份数18,984,337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刘翔、倪纯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武商集团二 O 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9,109,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4,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2、《武商集团二 O 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9,109,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4,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3、《武商集团二 O 一六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 369,109,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4,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4、《武商集团二 O 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69,109,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4,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5、《武商集团二 O 一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69,109,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4,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 368,85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 93,3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161,9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729,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反对9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弃权 161,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7、《关于银行授信、贷款和保函的议案》 同意 367,86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反对 1,244,4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739,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反对1,244,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8、《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同意 274,758,7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4,345,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79,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刘江超、郑嘉兴、王斌、刘晓蓓、殷柏高、方琳、李轩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为 812,000 股。 同意 368,291,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78,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10、《关于投资设立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369,109,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4,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11、《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8.75%,公司为其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35.6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新兴医药为公司之关联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武商量贩、武商超市与新兴医药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汉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江超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为 212,112,240 股。 同意 156,995,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982,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翔、倪纯珊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 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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