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3月4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根据1993年11月2日公司与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受理仲裁申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1、裁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纪要》有效,被申请人应当遵照该纪要所确认的内容予以执行; 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其作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操纵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执行2006年10月27日合资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议题的内容,从而制造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1995年1月14日《租赁合同》事实的行为;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申请人为进行本案仲裁而花费的其它费用。 三、裁决情况 2007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纪要》有效,驳回仲裁请求1中的其他请求。 根据仲裁庭意见: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在形式与内容上毕竟是合资公司自身的纪要或决议,不能直接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仲裁庭不认为合资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在合资双方之间具有直接执行力,如想达成这一目的,尚需将董事会的纪要转变为合资双方之间的协定。 2、驳回仲裁请求2。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52,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的30%即人民币135,750元,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的70%即人民币316,75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因本案而花费的其他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