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证监许可[2015]2983 号),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32 号),截至 2016 年 3 月 22日止,中信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募股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 827,191,632.60 元。 2016 年 3 月 23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33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08,78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3.17 元,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827,191,632.6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2,407,874.49 元,发行人实收金额人民币 814,783,758.11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12,707,353.51 元已存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02002729200322414,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812,707,353.5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琛、郑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