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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07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鄂武商 A”)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对象——周志聪、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前海开源定增 9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承诺: 1、本公司/个人同意自鄂武商 A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鄂武商 A 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个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个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2、本公司/个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个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公司/个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已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律师事务作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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