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2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6 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 13 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 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 变更诉讼请求: 将原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做如下变更、调整: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利用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武汉广场经营场所业主和出租人的优势地位,擅自解除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从而严重损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违约侵占租赁场所所受到的存货损失计 40,271,142.07 元。 4、如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即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已无法实现),则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侵占租赁场所 13 个月,致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受到的损失计 266,221,103.28 元(该损失金额为原告根据所掌握的财务数据而估算的、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的损失金额),并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判令被告承担在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届满日之前,被告后续实际侵占租赁场所期间,而给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判令被告归还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租赁场所及后续办公过程中于租赁场所添置、附加的可拆卸资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等),对于无法归还、拆卸或已损坏的装修、资产、设施,判令被告按照重置价格进行折价赔偿。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09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备查文件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