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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院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院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21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1 号】。武以中院受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1 月 15 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营业期限届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武汉广场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依法召开听证会,武以广场及其股东武商集团、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武汉中院查明:武汉广场系武商集团和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1993年 12 月 29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合资期限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2013 年 11 月 12 日、11 月 27 日、12月 30 日,武商集团三次向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告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存续经营,并要求就清算以及相关合同的处置问题进行清算条件,双方无权就此等争议单方作出任何决定。因武商集团和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对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存在争议,至今双方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武汉中院另查明:2013 年 11 月 4 日,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就合资经营争议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武汉广场的经营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武商集团促使并配合武汉广场办理延长合资期限的申请和报批手续。2014 年 8 月 26 日,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案申请。2014 年 9 月 5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撤案决定。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中院听证时同意对武汉广场进行清算。 武汉中院认为,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经营期限界满,存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武汉广场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同时,武汉广场债权人也未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在此情形下,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武商集团对武汉广场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应予受理。裁定如下: 受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中院关于受理公司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裁定已下达,但湖北省高院的案件尚无最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1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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