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核查 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严格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并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管、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 四、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3、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