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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场地自营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07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场地自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2014 年元月 1 日,公司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租赁的场地,由公司自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合资期满,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据此,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3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武汉广场经营场所系从公司租赁的资产,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收回其租赁的资产由公司自营。 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武汉广场合资《合同》、《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期间,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解除,但武汉广场未向公司返还租赁场地,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以及 2013 年 12 月31 日擅自继续以武汉广场名义对外经营。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武汉广场 4000 名在岗员工的利益,以及武汉广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予解散,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无照经营应予取缔,且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双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自 2014 年元月 1 日起,收回武汉广场租赁场地并由公司自营。新经营主体名称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广场购物中心,性质为公司所属分公司。公司收回自营后,公司母公司报表将发生变化,对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产生影响,但目前尚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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