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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2-2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2月 20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1 号]。因公司于 2013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公司不服武汉中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民事裁定,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2013-038)。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4 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一、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复议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6号东亚银行港中心 13 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董事。 复议申请人提出了在仲裁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强行要求申请人“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资公司”已经违反了经依法审批的合资合同及章程的规定,以及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即解散,这是法律对合资公司的强行性规定,不应受到合资公司投资人之间诉讼或仲裁的影响等复议理由。 此外,申请人还将涉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广场)的相关事实向法院作出如下说明:武汉广场已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并得到了武汉广场员工的确认同意。武汉广场与各经营商户的专柜合同书以及租赁合同也将于 2013 年 12月 31 日期满而自然终止。日前,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向武汉广场发送了关于解除武汉广场租赁合同的通知书,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的租赁合同将于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民事裁定送达申请人之前,武汉广场已经提前向员工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并通知各经营商户的专柜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月 31 日期满而自然终止。本院的保全裁定虽无不当,但此时再限定复议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院裁定履行义务已无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9 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 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议案》,作为武汉广场股东之一,公司按照《公司法》、武汉广场章程及合资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 00244-1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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