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2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日签署的《租赁合同》,全文如下: 鉴于武汉广场合营期限将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届满,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2013 年 11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议案》。(详见公司 2013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网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18)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予解散,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无照经营应予取缔,且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规定,为维护合资公司及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公司向武汉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将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 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 通知送达即生效。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