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 11月 6 日下午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3年 11 月 4 日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与仲裁申请人 1993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合资合同争议案。 一、 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管理公司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仲裁代理人。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1、请求裁决确认合资公司的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 2016 年 9月 28 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促使并配合合资公司办理延长合资公司期限的申请和报批手续;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经营场地系向公司租赁,租赁期至 2016 年 9 月28 日止。故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合资公司的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 2、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由公司与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合资组建,成立于1993 年 12 月 29 日,根据武汉广场章程及合资合同的约定,武汉广场合资期限为 20 年,合资期限从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将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 3、经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详见巨潮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3-018 公告)该议案将提交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二 O 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作为武汉广场股东之一,公司按照《公司法》、武汉广场章程及合资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该案对企业经营工作不会产生影响,但该案的结果尚不可预测。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5566 号《仲裁通知》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5567 号《仲裁通知》 3、国际管理公司《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