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政策,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相应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公司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解释18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选择自发布年度(2024年度)提前执行该解释。
(二)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影响。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7号》《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