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35)、《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36)。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5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兴业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孙凯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283人,代表股份571,194,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68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549,968,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7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21,225,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954%。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82人,代表股份83,882,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657,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21,225,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54%。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境外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569,735,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6%;反对1,30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弃权1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424,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11%;反对1,30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5%;弃权1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李舒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