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列席了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现将2024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监事会会议10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无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届次 | 审议议案 |
1 | 2024年1月22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1.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融冠矿业为银漫矿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2 | 2024年4月28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1.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6.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7. 《关于2024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 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9. 《关于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所享有相关债权的议案》; | |||
3 | 2024年8月26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 1. 《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4 | 2024年9月4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1. 《关于全资子公司荣邦矿业为融冠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
5 | 2024年9月18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1. 《关于公司子公司锡林矿业收购朝不楞探矿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子公司融冠矿业收购查干敖包探矿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6 | 2024年10月29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1.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7 | 2024年11月8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银漫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子公司银漫矿业为乾金达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
8 | 2024年12月12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1.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天通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
9 | 2024年12月20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1. 《关于收购宇邦矿业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乾金达矿业为银漫矿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关于公司为银漫矿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提供担保的议案》; | |||
10 | 2024年12月30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1. 《关于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二)列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12次,共审议议案40项,全体监事均无缺席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案审议、决议的实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同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亦进行了有效监督。
二、2024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建议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决议。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手段完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履行了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
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担保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告期内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情形。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