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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宁:

经查,周衡翔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董事。

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周衡翔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周衡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公司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宁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1、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监管规则等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坚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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