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守最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公司应委任至少一名其他性别的董事加入提名委员会。 |
2. | 第七条 (二)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七)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第七条 (二)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七)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八)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及 (九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3.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