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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
宜康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8

公告编号:2025-003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年1月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4月2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4)沪0106民初141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沪 0106 民初14162号民事判决书。二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主要负责人:周睿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03姓名或名称: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向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向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17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宜华公司”)子公司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亲和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下称“光大银行”)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6000万、10000万;2017年11月30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二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宜华公司对上述二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亲和源公司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因亲和源公司与光大银行彭浦支行间就二份《借款合同》履行事宜产生纠纷,2024年4月,光大银行将亲和源公司及宜华公司一并起诉,二案由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已判决。

(2024)沪0106民初14160号案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860,000元及期内利息2,780,037.47元;

2、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照年利率10.29%,以2,511,114.1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的逾期罚息7,895.36元、以2,611,114.1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19日的逾期罚息14,180.53元及以52,640,037.4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的前述逾期罚息合计为1,105,407.86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5,562,657.20元;

2、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支付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逾期利息1,947,638.03元,以及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息以92,462,657.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9%计算);

3、如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可以与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 2999 弄1、2、3 号等679套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4、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238.29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510,238.29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负担1,238.61元,由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8,999.68元。

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贷款提前到期,加重公司的利息负担。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积极与光大银行谈判,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06 民初14160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06 民初14162号民事判决书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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