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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如政府和监管机构、股东和投资者、债权人、员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独立核算单位及下属各子公司。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或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职责理念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智能、可持续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致力于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为可持续发展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九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指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董事会秘书处为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研究并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方针、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2.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3.审议并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及其他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

4.审议及批准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

1.研究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向董事会提议;

2.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监管,并就涉及可持续发展

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3.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可持续发展涉及的重大事项并对董事会负责;

4.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愿景,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6.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7.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三)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1.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2.组织开展公司可持续发展实质性议题分析;

3.组织开展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识别,并制定应对方案;

4.负责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工作,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5.拟定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制度或工作细则;

6.开展公司可持续发展关键信息的统计、审核及调整;

7.拟定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

8.做好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内宣贯和对外宣传;

9.完成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统筹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培训,跟踪可持续发展政策及发展趋势。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处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可持续发展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七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深证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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