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一般舆情和交流舆
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以及受关注度高、传播速度快,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舆情事件。
(二)一般舆情:指受关注度低、传播速度慢,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仅局限于较小范围内的舆情信息;
(三)交流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负责舆情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公司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分件、协调、督办等职能。分管舆情管理的公司领导任工作小组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党群工作部负责主要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公司与之职能相关的其他舆情采集工作,并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控社会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防止非公共风险扩大为公共风险、非政治风险演变为政治风险,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预防为主、源头管控、抓早抓小的工作理念,提高舆情警惕性、敏感性,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坚决防止一般舆情转换升级成重大舆情,避免引发意识形态事件和次生舆情事件。
(三)“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舆情实行分级处置,安排专人加强舆情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
准确将处置过程及结果书面报告公司,高效有序稳妥处置舆情。涉及公司大局的舆情处置工作,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况于事前与公司做好沟通。
(四)“真实权威、积极主动、谁发布谁负责”。信息发布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遵循新闻传播规律,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时、度、效,快讲事实,慎讲原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发布主体须对信息发布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具体处置规程参照《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热点处置工作指引》执行。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关注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协助收集和分析相应事件在资本市场的影响;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对舆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或交流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及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和交流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和交流
舆情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舆情具体情况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处同步开展资本市场舆情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