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5-17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87,765,249.24元向控股子公司惠州深能港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25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3,758,995股,每股发行价为
4.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2,264,398.1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8,317,908.4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3,946,489.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1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公司本次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占配套融资总额的比例 |
1 | 支付现金对价 | 150,226.44 | 37.54% |
2 | 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 250,000.00 | 62.46% |
合计 | 400,226.44 | 100.00% |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州深能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深港务”)提供委托贷款,用于惠深港务实施“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前述委托贷款额度为1,587,765,249.24元,贷款期限为3年(可提前还款),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2.60%。
四、本次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深能港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5,075万元
3、法定代表人:冯斌
4、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安惠大道丰华商务大厦十层1005房
5、成立日期:2011年1月25日
6、经营范围: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惠州港荃湾港区煤炭码头及配套设施、物流设施(项目需另行审批)和辅助业务,以煤炭的装卸、经营、管理为主,兼营石油焦、矿建材料等通用散货的装卸、经营、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0%(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70%、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惠州港能源码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2024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总资产 | 264,471.40 |
净资产 | 90,228.35 |
营业收入 | 23,362.32 |
净利润 | 1,350.09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审计。
五、本次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深港务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惠深港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惠深港务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本次委托贷款风险相对可控。
六、本次委托贷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保证募集资金用途清晰、专款专用,控股子公司惠深港务相关银行账户收到前述委托贷款涉及的募集资金后,保证当天(如因银行扣款滞后等原因最迟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归还相应银行借款,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87,765,249.24元向控股子公司惠深港务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惠深港务委托贷款事项。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深港务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深港务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纪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