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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5-02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2.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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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第18号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规定。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变更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报表列报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数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其他流动负债 | 101,166,561.68 | 437,883,836.38 | 336,717,274.70 |
预计负债 | 336,717,274.70 | - | -336,717,274.70 |
合并利润表: | |||
营业成本 | 10,519,312,252.66 | 10,617,940,182.63 | 98,627,929.97 |
销售费用 | 643,368,545.19 | 544,740,615.22 | -98,627,92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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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报表列报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数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其他流动负债 | 579,938.05 | 25,022,599.59 | 24,442,661.54 |
预计负债 | 104,290,999.80 | 79,848,338.26 | -24,442,661.54 |
母公司利润表: | |||
营业成本 | 2,195,715,002.29 | 2,168,735,941.42 | -26,979,060.87 |
销售费用 | -2,017,388.84 | 24,961,672.03 | 26,979,060.87 |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