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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R旭蓝1:2025-00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6

证券代码:400263证券简称:R旭蓝1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号)

收到日期:2025年6月6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6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本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本公司
侯继伟董监高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
王甫民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代理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
卢召义董监高时任总经理、董事、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
赵艳军董监高董事长、总经理
夏志勇董监高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王正军董监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任董事
李泉年董监高时任董事
黄志良董监高时任董事、董事长
陈巍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邓新贵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明董监高时任董事
刘军董监高时任董事
董辰京董监高时任副总经理
控股股东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李兆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郭轩董监高时任董事
李泉年董监高时任副总裁
谢国忠董监高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
王根敏董监高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
李青董监高时任总裁
李文廷董监高时任董事
刘银庆董监高时任董事
吴红伟董监高时任副总裁
徐玲智董监高时任监事
周永杰董监高时任副总裁
郭春林董监高时任监事
陈德伟董监高时任监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罚结果: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主要内容: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2、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3、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①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8,324万元罚款;

②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8,854万元罚款;

③对郭轩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④对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处以1,450万元罚款;

⑤对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20万元罚款;

⑥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万元罚款;

⑦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30万元罚款;

⑧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80万元罚款;

⑨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

⑩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因东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青、吴红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谢国忠、王根敏、李青、吴红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5号)主要内容:

经查明,东旭蓝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2、东旭蓝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明细账、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①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

②对王甫民、卢召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万元罚款;

③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40万元罚款;

④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

⑤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万元罚款;

⑥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⑦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⑧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

⑨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因东旭蓝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侯继伟采取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甫民、卢召义各采取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侯继伟、王甫民、卢召义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本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本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公司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同时将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强化风险管控,以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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