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日
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
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