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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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