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公
司投资企业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企业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法人企业,对投
资创建的合资、合作、合营的非法人企业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也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按公司法的经营权、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
离原则进行,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 对投资企业资产实行收益和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依法
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企业的资产收益,由各投资股东享有。第五条 投资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投资
企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吞或损害。第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投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企业领导
人员的任免和管理权限。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投资企业的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
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二章 投资企业管理机构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依法处理;
(二) 推荐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人选或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稽查人员;
(三) 审查、批准投资收益预算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 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规划和收益运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 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 制定投资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七) 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业务部,负责日常的投资企业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 参与制定、分析公司的企业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的转让等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工作。
(三) 对公司所属的各个经济实体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四) 经常深入投资企业了解情况,分析经营形势和经营状况,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五) 组织对下属投资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特定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项工作。
(六) 参与制定投资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参与审查、考核各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
(七) 参与制定对购并企业的重组、调整、规范、改制及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营机制的方案,并参与实施。
(八) 参与投资企业再投资、技改等方案的论证,分析、协助企业实施。
(九) 参与公司新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的调研和筹建等工作。
(十) 完成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企业资产的检查、经营及收益第十条 投资企业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一年一度的年终财务审计,并将年终审计报
告上报给公司。公司将对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对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进行评议审核,审核结果将提供给各董事会或相应机构参考。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特别是全资和控股企业禁止向非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出董事应征得公
司同意,方为有效。未经同意,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经营、联营,其投资额达到规定限
额以上的;
(二) 改组公司组织形式的;
(三) 对外提供担保的;
(四) 企业股权结构变动的;
(五) 捐赠财产超过限额的。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在经营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财务总稽查应对该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
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保障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
(二) 从财务的角度,监督检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三) 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四) 审核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
(五) 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合同,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事项;
(六) 审核属下控股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
(七) 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审核意见;
(八) 督促检查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财务部门成本、利润等财务计划;
(九) 初审公司发行债券和分红派息的方案;
(十) 对重大投资发展项目和公司本部对外贷款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新产品研究和开发费,经营
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董事会费和投资企业管理费,各项费用应单独列账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经营所得的税后利润,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也可按
一定比例提取董事会经费和投资企业管理经费,并与经营收入提取的经费一起单独管理和使用,其余按规定进行分配。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在确定分配方案之后按计划如期如数将股息、红利分配给各
投资股东。第十八条 需提取和上缴投资企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投资企业,应在每季度末前
将应上缴的部分如数上缴给相应的管理部门。
第四章 投资企业的报告制度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应编制三年发展规划,并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应在每年元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的市场营销计划、生产计划、
收益计划、投资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新产品研究和开发计划。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应在每年元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的财务及现金预算方案。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应在每年元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的人力资源开发及利用计
划。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应在每年元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各计划的实施情况的总
结报告。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应按月上报(每月5日前)上月的月度生产报表、销售报表、
财务报表、按季度上报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分析说明报告。第二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将下列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一周内上报给公司:
(一) 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 企业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变动情况;
(三) 企业新发生的资金借贷情况及归还情况;
(四) 为其他企业的担保及解除情况;
(五) 企业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的解决或判决情况;
(六) 其他可能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特别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遇到的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及地方的产业及相关政策调整情
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
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报请董事会批准后实行经营者持股或内部
员工持股制度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度,对全资和控股企业需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第二十八条 投资企业经营业绩突出的,可以获得除董事会或相应机构奖励之外的
特别奖励。第二十九条 投资企业连续二年未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的主要负责人将受到相应
处罚,若个人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的,将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投资企业因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主要负责人将受到相
应处罚,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公司委派的人员将被撤销或解除
相应资格,其他人员将提请各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相应机构撤销或解
除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