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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内幕消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第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内部传送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资料,也须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各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须签署收阅记录表,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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