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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平等对待每一个股东,信息

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下同。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具体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如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如被认定

为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众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计划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三) 公司管理层应定期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四)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八)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的,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董事会秘书接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告知事项或接到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

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

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其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第四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

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

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对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豁免或暂缓披露要求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履行豁免或暂缓披露程序。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第十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进行公告,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信息沟通制度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

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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