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1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52人,其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前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3年度,大华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及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事务所及容诚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完成沟通。
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容诚事务
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2024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容诚事务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审计范围、风险判断、重点审计领域、审计意见等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审计,容诚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容诚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2024年11月7日,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事务所的从业资质、专业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年12月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容诚事务所召开2024年度报告审计预沟通会,听取了关于2024年报审计工作人员安排、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范围、重点审计领域等内容的汇报,对所述事项无异议。
2025年2月28日,审计委员会与容诚事务所召开2024年度报告审计第二次沟通会,听取了关于2024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步审计意见等内容的汇报并进行充分沟通,对所述事项无异议。
2025年3月12日,审计委员会确认了容诚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监督职责。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