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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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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5-02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1日14: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城C座会议中心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 集 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 主 持 人:董事长韩宗远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4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6,25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29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5,16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9.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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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43人,代表股份数量11,095,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0%。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6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提案序号提案名称
提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提案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案5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提案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提案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 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序号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结果
股数/票数占比注1股数/票数占比注1股数/票数占比注1
提案1625,155,72199.8241%956,3720.1527%145,4000.0232%通过
提案2625,159,02199.8246%951,8720.1520%146,6000.0234%通过
提案3625,110,52199.8169%977,7720.1561%169,2000.0270%通过
提案4625,103,42199.8157%1,013,9720.1619%140,1000.0224%通过
提案5625,070,62199.8105%948,2720.1514%238,6000.0381%通过
提案6624,439,48799.7097%1,605,8060.2564%212,2000.0339%通过
提案7624,163,08799.6656%1,875,2060.2994%219,2000.0350%通过注2

注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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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序号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结果注4
股数/票数占比注3股数/票数占比注3股数/票数占比注3
提案186,460,94498.7417%956,3721.0922%145,4000.1661%通过
提案286,464,24498.7455%951,8721.0871%146,6000.1674%通过
提案386,415,74498.6901%977,7721.1167%169,2000.1932%通过
提案486,408,64498.6820%1,013,9721.1580%140,1000.1600%通过
提案586,375,84498.6445%948,2721.0830%238,6000.2725%通过
提案685,744,71097.9238%1,605,8061.8339%212,2000.2423%通过
提案785,468,31097.6081%1,875,2062.1416%219,2000.2503%通过

注3: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4: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利国、王倩律师

3、 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 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第三十三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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