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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文件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规定,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部分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公司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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