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25-03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房地产开发多采用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通常不足以承担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各方股东原则上需按照权益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由此形成公司对合营联营项目公司的财务资助,为房地产业务正常经营需要,符合监管要求及行业特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为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新增财务资助授权总净额不超过1,013.33亿元。此外,为减少资金占压,按行业惯例,合作项目各方股东原则上可以按照权益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并形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公司与合作方股东的资金往来,该往来系行业惯例及经营需要。董事会将提请2024年度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在一定金额内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安排。授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且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但被资助对象不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被资助对象可以是仅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安排担任其董事而形成的关联法人;
二、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超过70%。
三、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即被资助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四、新增财务资助授权总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0%,即人民币1,013.33亿元;对单个被资助公司的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即人民币
202.67亿元。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新增的财务资助总净额不得超过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
五、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六、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执行副总裁李锋进行审批,被授权人士执行授权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及公司实际执行的各项流程。
七、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