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异议被法院驳回
在此案一审判决前,被告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
他们认为,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贷款并未足额发放,且贷款发放时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费用供给4000万元,欠付本金金额应作相应抵扣;原告诉请主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时点认定有误;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另外,被告方还曾表示,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有效决议程序,担保不发生效力。
上海金融法院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砍头息”,泰禾集团偿还四川信托本息42.55亿元及违约金。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信托贷款合同及各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2、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交纳义务人为泰禾集团,原告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应视为其已履行了该部分金额的贷款发放义务。
3、关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结合利息实际支付与贷款本金交付的时间间隔及利息支付对资金使用影响的整体情况考量,泰禾集团支付该笔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资金的行为,且未影响使用贷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构成“砍头息”。
4、逾期违约责任应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约为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故本案贷款逾期的时点应以合同约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后罚息的计算基数也应以实际逾期的本息金额为依据,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付标准应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予以相应调整。
5、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对泰禾集团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20年业绩巨亏
4月30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最后一天,泰禾集团年报对外公布。
年报显示,2020年,泰禾集团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减少84.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12.49%。
值得注意的是,泰禾集团基本每股收益亏损2.0087元,同比减少1171.88%;总资产2168.32亿元,同比减少3.33%,平均融资成本达9.68%。毛利率为12.23%,同比下降3.66个百分点,泰禾集团称,主要是当期结转的房地产项目拿地成本较高,利润水平显著下降。
在此次年报发布期,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泰禾的财务报告给出了保留意见。
该事务所称,泰禾集团本年度的融资借款利息费用 99.13 亿元,其中,资本化金额 83.88 亿元,费用化金额15.25亿元,泰禾集团因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工程停工缓建,截至本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利息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的准确性。
另外,泰禾集团控股子公司嘉兴晟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单独减资计入其他应付款。截至审计报告日,减资事项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完成。
其最新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则显示,其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未有好转。
据一季报数据,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泰禾集团的营业收入为3.96亿元,同比减少17.25%;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3.54亿元。公司大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所持有的47.99%的股份被全数冻结,资产负债率高达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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