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603530 神马电力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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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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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Jiangsu Shemar Electric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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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证券代码|603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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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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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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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上海A股 |上市日期|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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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金玲 |总 经 理|张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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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韩笑 |独立董事|石维磊,徐胜利,Peter Pa|
| | | |ul Mari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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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13-80575299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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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hemar.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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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zqb@shenmapowe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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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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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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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橡胶制品(橡胶密封件),空心、支柱、线路绝缘子及套管,输|
| |电杆塔及横担,输电导线、干式绝缘管型母线、电缆附件、变电|
| |构支架,气体绝缘管道母线,盆式绝缘子,绝缘子辅助伞裙,输|
| |变(配)电设备及其零件的生产、销售;机械模具、配件加工、|
| |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
| |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 |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 |品及技术除外)。(生产、加工另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
|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
|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
|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 |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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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电力系统外绝缘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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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神马有限的股权沿革。 |
| | 1、神马有限设立。 |
| |1996年7月18日,马斌、张剑伟、薛俊山以及邱浩跃4名自然人签|
| |署了《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共同出资设立|
| |神马有限,神马有限注册资本为50万元。 |
| |根据如皋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8月22日出具的皋审所验[1996|
| |]28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验证日,神马有限实收资本为50|
| |万元,其中,马斌以货币资金35万元出资,张剑伟以货币资金6 |
| |万元出资,薛俊山以货币资金7万元出资,邱浩跃以货币资金2万|
| |元出资。 |
| |1996年8月29日,神马有限取得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
| |册号为2520109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万元|
| |,法定代表人为马斌,住所为如皋市大明乡大明村九组,经营范|
| |围为橡胶制品(橡胶密封件)生产销售,营业期限自1996年8月2|
| |9日至1997年8月28日。 |
| |根据薛俊山、李小林于201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
| |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马斌、李小林、邱浩跃|
| |、张剑伟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
| |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神马有限设立时薛俊山所出资之7 |
| |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14%)的实际出资人为李小林。 |
| |经核查,薛俊山与李小林并未就委托出资及股权代持事宜签署书|
| |面协议。 |
| |2004年3月,薛俊山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
| |,至此其不再持有神马有限的股权。 |
| | 2、神马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1997年12月)。 |
| |1997年11月18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剑伟|
| |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12%股权(对应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
| |同日,神马有限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
| |根据江苏如皋审计事务所于1997年11月26日出具的皋审所验[199|
| |7]32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7年11月26日,神马有限本 |
| |次股权变更后实收资本为50万元。 |
| |1997年12月2日,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神马有限换发了注册 |
| |号为2520109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根据张剑伟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
| |张剑伟,张剑伟已收到股权转让价款6万元。 |
| |3、神马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暨第一次增资(2004年3月)。 |
| |2004年3月15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薛俊山 |
| |、邱浩跃分别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14%股权(对应7万元出资额)|
| |和4%股权(对应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并同意增加注册资 |
| |本950万元。其中,工会增资510万元、马斌增资440万元。本次 |
| |增资中,工会增资是受托代马斌、陈小琴出资,详见本招股说明|
| |书本节之“十、工会委托持股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
| |2004年3月18日,薛俊山、邱浩跃分别与马斌签订《股权转让协 |
| |议》,约定分别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14%股权(对应7万元出资额|
| |)和4%股权(对应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转让价款分别为7|
| |万元和2万元。 |
| |2004年3月20日,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皋剑会验[2004]058|
|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3月20日,神马有限已收到工 |
| |会和马斌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
| |2004年3月24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
| |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根据马斌、李小林、邱浩跃、张剑伟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
| |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邱浩跃|
| |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
| |权转让的确认函》,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邱浩跃、马|
| |斌,李小林、邱浩跃已收到马斌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
| |鉴于上述股权已全部转让至马斌名下,且该等股权的实际持有人|
| |已确认收到马斌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信息,上述股权未发生权属纠|
| |纷,且根据《民法总则》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保荐机构、发行人|
| |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等股权不存在争议或|
| |潜在纠纷。 |
| | 4、神马有限第二次增资(2004年6月)。 |
| |2004年6月2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工会与马|
| |斌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并将神马有限名称变更为“南通市神 |
| |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2004年6月5日,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皋剑会验[2004]141 |
|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6月5日,神马有限已收到工会|
| |与马斌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
| |2004年6月9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 |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5、神马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2006年4月)。 |
| |2006年3月6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马斌将其|
| |持有的神马有限44%股权(对应57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工会。同|
| |日,工会与马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斌将其持有的|
| |神马有限44%股权(对应57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工会,转让价款|
| |为572万元。 |
| |2006年4月3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 |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6、神马有限第三次增资(2006年5月)。 |
| |2006年5月20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神马有 |
| |限以盈余公积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3,700万元;其中, |
| |工会转增3,515万元,马斌转增185万元。 |
| |2006年5月8日,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皋剑会验[2006]104 |
|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5月8日,神马有限已将盈余公|
| |积转增资本3,700万元。 |
| |2006年5月30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
| |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7、神马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2007年12月)。 |
| |2007年11月28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工会将|
| |其持有的神马有限70%股权(对应3,500万元出资额)与25%股权 |
| |(对应1,250万元出资额)分别以3,500万元和1,250万元的价格 |
| |转让给马斌与陈小琴,并同意修改章程。同日,工会分别与马斌|
| |与陈小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工|
| |会在转让当时并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神马有限125名职工签 |
| |署了同意工会转让股权的决议文件。马斌、陈小琴夫妇亦未就本|
| |次受让股权向工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 |2007年12月31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 |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经保荐机构核查,自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工会持有神 |
| |马有限的股权均为代马斌、陈小琴夫妇持有,马斌、陈小琴夫妇|
| |和工会并未就委托出资及股权代持事宜签署书面协议,工会亦未|
| |就有关代持、增资、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任何决策程序,也未作出|
| |任何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为恢复马斌、陈小琴夫妇持有|
| |其登记在工会名下之神马有限股权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
| |2011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 |
| |于确认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合规性的函》(苏政|
| |办函[2011]34号),确认“神马电力工会代持股权为马斌、陈小|
| |琴夫妇合法拥有;神马电力产权归属清楚,不存在法律纠纷”。|
| | 8、神马有限第四次增资(2010年10月)。 |
| |2010年10月25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自然人|
| |李涛、张杰对神马有限进行增资。李涛投资2,500万元,其中256|
| |.521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张杰投资1,740万元,其中178.2609万|
| |元计入注册资本。 |
| |2010年10月26日,李涛、张杰与马斌、陈小琴、神马有限签订了|
| |《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及《南通市神马|
|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之修订与重述》。 |
| |2010年10月27日,江苏天衡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0]|
| |088号),验证截至2010年10月27日,神马有限已收到李涛、张 |
| |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34.7827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李涛、张|
| |杰投资金额为4,240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434.7827万元。 |
| |2010年10月28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 |的注册号为3206820000037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权沿革。 |
| | 1、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
| |2010年11月18日,江苏天衡出具《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0)940号),截至2010年1|
| |0月31日,神马有限净资产为225,518,363.51元。 |
| |2010年11月19日,江苏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南通市神马|
|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 |华辰评报字(2010)第0053号),截至2010年10月31日,神马有|
| |限经评估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0,853.97万元。 |
| |2010年11月22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神马|
| |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25,518,363.51|
| |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000万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
| |限公司。 |
| |2010年11月22日,马斌、陈小琴、李涛、张杰4名发起人签署了 |
| |《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神马有限整体变更为|
| |股份有限公司。 |
| |2010年12月7日,江苏天衡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0]1|
| |07号),验证截至2010年12月7日,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 |
| |足额缴纳。 |
| |2010年12月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
| |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章程。 |
| |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
| |册号为3206820000037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发行人减资(2015年1月)。 |
| |2014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 |关于公司收购李涛、张杰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48,828,125元的价格回购李涛持有的发|
| |行人424.80万股股份,以33,984,375元的价格回购张杰持有的发|
| |行人295.20万股股份,发行人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减少至8,280|
| |万元;并通过相应章程修正案。 |
| |2014年6月23日,马斌、陈小琴、李涛、张杰和发行人签订了《 |
|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协议》,约定发行人减资回购李|
| |涛、张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中,以48,828,125元的价格回购|
| |李涛持有的发行人424.80万股股份,以虽然《公司法》(2014年|
| |3月1日起施行)已无强制性要求对实收资本进行审验,本次减资|
| |发行人未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但基于审慎原则,普华永|
| |道对本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
| |中天验字(2017)第959号),验证截至2015年1月7日,发行人变 |
| |更后的注册资本为8,280万元。 |
| |根据李涛、张杰与马斌、陈小琴、神马有限于2010年10月26日签|
| |订的《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马斌、陈|
| |小琴、李涛和张杰于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马斌、陈小琴和李|
| |涛、张杰之间的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及马|
| |斌、陈小琴、李涛和张杰及神马有限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的《|
| |关于<增资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在自《|
| |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的“成交日”起三|
| |十六个月内“未合格33,984,375元的价格回购张杰持有的发行人|
| |295.20万股股份。 |
| |2014年10月13日,发行人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了上述减资事|
| |宜。 |
| |2015年1月7日,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换发了注册|
| |号为320682000003745的《营业执照》。上市”的情况下,李涛 |
| |和张杰均有权要求神马有限现有股东按照《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
| |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及《马斌、陈小琴和李涛、张杰之间的|
| |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回购其持有|
| |的神马有限股权,回购股份的价格按“投资方支付的增资认购款|
| |中的相应部分及按该投资方年复合投资回报率25%”计算。 |
| |2014年6月23日,马斌、陈小琴、李涛、张杰和发行人签订了《 |
|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减资回购|
| |李涛、张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经保荐机构、信达律师核查减资|
| |款支付凭证,发行人已全部支付了回购款项。 |
|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
| |日,本次减资所涉股份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3、发行人股东变更及转增股本(2016年8月)。 |
| |2016年6月29日,神马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
| |人以资本公积金100,318,363.51元、法定公积金597,744.77元、|
| |未分配利润176,283,891.72元,合计27,720万元向发行人截至20|
| |16年8月2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总 |
| |股本由8,280万股变更为36,000万股。 |
| |2016年8月18日,马斌与神马控股签订了《股份出资协议》,约 |
| |定参照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31日出具的沪东|
| |洲资评报字[2016]第0619201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 |
| |发行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马斌将其持有的|
| |发行人75%股份合计作价32,400万元用于认缴神马控股的注册资 |
| |本32,400万元。 |
| |2016年8月25日,神马股份取得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 |
| |一信用代码为91320600252010993R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已无强制性要求对实收资本|
| |进行审验,本次增资发行人未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基于|
| |审慎原则,普华永道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验资|
| |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46号),验证截至2016年8|
| |月25日,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2,400万元。 |
| |2016年8月25日,神马股份取得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 |
| |一信用代码为91320600252010993R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核查,本次马斌以其持有的发|
| |行人75%的股份作为神马控股的出资,与上述规定不符。因神马 |
| |控股为马斌设立的独资公司,发行人股份变动完成后,马斌由直|
|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 |人未发生变更,股份最终持有人未发生转移,不存在通过减持股|
| |份套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且,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
| |17年1月16日、2017年8月15日出具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
| |见》,证明发行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在江苏省工商|
| |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变动形式上违反了董事任|
|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的规定,但实 |
| |质上马斌由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
| |生变更,股份最终持有人未发生转移,发行人股东由马斌变更为|
| |神马控股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 |
| |自本次股份变动及增资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份未|
| |发生变动。 |
| |发行人整体变更及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各股东|
| |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征管法律、|
|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签发证监许可[2019]1|
| |109号文《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
| |票的批复》。本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 |交易,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40,044,49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 |值人民币1.00元。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股本为400,044,490|
| |.00元。 |
| | 于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股本为400,044,490.00元。 |
|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
|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发行数量|
| |为32,218,837股,发行价格为13.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3,|
| |999,894.92元。 |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由原来的400,044,490股,增加 |
| |至432,263,327股。 |
| |于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股本为432,263,327.00元,每股面|
| |值1.00元。 |
| |于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股本为431,684,575.00元,每股面 |
| |值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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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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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19-07-24|上市日期 |2019-08-05|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4004.4490 |每股发行价(元) |5.94 |
├──────────┼─────┼──────────┼─────┤
|发行费用(万元) |3153.5632 |发行总市值(万元) |23786.4270|
| | | |6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0632.8639|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8.55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8.5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4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2.98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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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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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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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美国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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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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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英国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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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MAR POWER PTE BRASILLTDA. | 孙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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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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