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357 北方长龙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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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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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North Long Dragon New Materials Tech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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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证券代码|30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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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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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国防军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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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3-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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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跃 |总 经 理|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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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孟海峰 |独立董事|赵彤,吴韬,郭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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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29-85836022 |传 真|86-29-85878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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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longdrago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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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nld@longdrago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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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腾路589号军民融 |
| |合复合材料产业园电子装配大楼三层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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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腾路589号军民融 |
| |合复合材料产业园电子装配大楼三层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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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
| |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碳|
| |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玻璃纤维及|
| |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
| |;平面设计;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工程|
| |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轨道交通绿色|
| |复合材料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高铁|
| |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机|
| |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通|
| |用零部件制造;特种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
| |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民用航空|
| |材料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
| |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 |出口;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集装箱制|
| |造;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
| |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第|
|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 |;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子|
|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 |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
| |洋专用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
| |民用航空器维修;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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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以非金属复合材料的性能研究、工艺结构设计和应用技术为核心|
| |的军用车辆配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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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
| |长龙有限(成立时名为北京艾弗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更|
| |名为北京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更名为北方长龙|
|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系由长龙投资、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鑫泰鸿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出资500万元、350万元、150万元 |
|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 |2010年3月5日,北京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告》(中佳誉验字(2010)第1-012号),对设立出资情况进行 |
| |了审验。立信对北方长龙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进行了复核,并于|
| |2020年10月25日出具了《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5081|
| |2号),根据该复核报告,公司设立时出资是真实、合法的。 |
| |2010年3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核发了《企业 |
| |法人营业执照》。 |
| |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20年2月4日,长龙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依法整体变更设|
|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立信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
| |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及评估,审计及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月31 |
| |日。 |
| |2020年4月27日,立信出具《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审计 |
| |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0]第ZG50317号),截至202|
| |0年1月31日,长龙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0,114,419.33元。 |
| |2020年4月28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北方长龙新材料 |
| |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
| |公司净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 |0040号),截至2020年1月31日,长龙有限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 |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6,384.41万元。 |
| |2020年4月29日,长龙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根据立信会计师事 |
|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审|
| |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0]第ZG50317号)确定的 |
| |长龙有限截至2020年1月31日账面净资产120,114,419.33元,按2|
| |.3552:1(约数)的比例进行折股,共折合股份总数为5,100万 |
| |股,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共计69,114,419.33元,计入 |
| |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
| |2020年5月8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
| |50372号)验证:“经我们审验,截至2020年4月29日止,贵公司|
| |(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北方长龙|
|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月31日止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 |(净资产)人民币120,114,419.33元,按2.3552:1的比例折合 |
| |股份总额5,100.00万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5,100.00万 |
| |元,大于股本部分69,114,419.33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20年5月15日,长龙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 |
| |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长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20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 |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
| |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营业执 |
| |照》,核准发行人设立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报告期期初的股权结构情况 |
| | 2、2019年6月,增资至5,100万元 |
| |2019年5月27日,长龙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长龙有限的 |
| |注册资本增至5,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100万元由陈跃认缴新|
| |增出资1,400万元、长龙投资认缴新增出资700万元。 |
| |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次增资为发 |
| |行人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
| |本次增资时未进行验资。申报会计师立信对北方长龙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进行了复核,并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了《关于北方长|
| |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
| |信会师报字[2020]第ZG50812号),该复核报告的专项复核意见 |
| |为:“经复核,根据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 |议、缴款单据、记账凭证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实物证据|
| |、口头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认为北方长龙新|
|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5日止注册资本人民币5,|
| |100.00万元的出资是真实、合法的”。 |
| |2019年7月17日,长龙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 |
| |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
| |2019年7月17日,长龙有限完成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的工商变 |
| |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 | 3、2019年12月,长龙有限股权转让 |
| |2019年12月5日,长龙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陈跃将持有的 |
| |长龙有限5.00%股权转让给横琴长龙。横琴长龙系为实施员工股 |
| |权激励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
| |2019年12月5日,陈跃与横琴长龙签订《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有 |
| |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 |2019年12月13日,长龙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 | 4、2020年5月。 |
|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存在的瑕疵或者纠纷 |
| | 1、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不存在瑕疵。 |
| | 2、发行人有关少量股权存在潜在纠纷的说明: |
| |2010年7月13日,经北京艾弗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用 |
| |名)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中铁长龙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维拉投|
| |资有限公司、无锡鑫泰鸿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方长龙|
| |的500万元、350万元、15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中铁长龙新型复 |
| |合材料有限公司(华跃长龙原公司名称)。同日,北京中铁长龙|
| |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维拉”|
| |)、无锡鑫泰鸿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
| |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 |
| |为1元。 |
| |经与实际控制人陈跃访谈了解,上述股权变更发生在发行人成立|
| |初期,转让发生的原因是实际控制人陈跃作为发行人当时股东北|
| |京中铁长龙投资有限公司的代表与其他两名股东对发展方向产生|
| |分歧,陈跃最初与其他两名股东合作的初衷为筹划发展C919民用|
| |客机配套内饰产品,但经过调研和尝试,陈跃认为该项目涉及国|
| |产民用客机从研制到量产需要的周期太长(事实证明C919民用客|
| |机由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开始研制,于2017年5 |
| |月才成功首飞),公司资金实力不足以支撑,于是决定终止该项|
| |目。经友好协商,发行人原其他股东将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按|
| |照投资额原值转让给陈跃控制的华跃长龙。 |
| |发行人为与历史股东确认相关股权转让事项联系北京维拉的股东|
| |、法定代表人,但均不接受访谈。 |
| |保荐机构采用发函的方式就股权是否存在纠纷向北京维拉投资有|
|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岳宏(系当时合作时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
| |的经办人)核实,陈岳宏回复称其仅收到35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 |
| |的344.95万元,未收到款项为5.05万元,因此其不能就该项股权|
| |转让事项接受现场访谈并进行确认。 |
| |保荐机构查询了股权受让方华跃长龙的股权转让支付凭证。 |
| |经进一步电话沟通,华跃长龙向北京维拉支付的前三笔股权转让|
| |款北京维拉法定代表人表示已经收到,未收到款项为最后一笔50|
| |,515.68元。通过查询华跃长龙银行对账单,显示在2010年12月3|
| |1日,华跃长龙支付了50,515.68元,但没有显示对手方;经查询|
| |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编号(01720511|
| |56)与银行对账单显示的交易凭证号(0172051156)一致,结算|
| |业务申请书中显示北京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以汇|
| |票方式向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账户号1370|
| |41518010020032)付款50,515.68元。经查询华跃长龙2010年12 |
| |月及2011年银行对账单,未显示该笔银行汇票款项退回至北京中|
| |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账户。 |
| |股权转让款以银行汇票方式分笔进行支付的背景系在华跃长龙支|
| |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间,长龙投资与其他两位股东沟通确认北方长|
| |龙成立以来的开办费用需要在股东间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摊。 |
| |除此之外,北京维拉曾为开展业务购置集装箱花费61,573.50元 |
| |及采购集装箱的相关运费、海外购置税费、保险费等合计46,226|
| |.65元,尚未在北方长龙报销。北方长龙在2010年12月22日以银 |
| |行汇票的方式向北京维拉支付集装箱费用61,573.50元。扣除上 |
| |述集装箱相关运费、税费报销款46,226.65元后,北京维拉应承 |
| |担开办费为50,515.68元(计算过程:96,742.33元-46,226.65元|
| |)。因此,在华跃长龙以银行汇票向无锡鑫泰鸿贸易有限公司、|
| |北京维拉支付股权转让尾款后,无锡鑫泰鸿贸易有限公司、北京|
| |维拉将汇票背书给北方长龙,用于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北方长龙开|
| |办费。 |
| |经查询银行汇票及后附背书页,背书人签章处印有北京维拉的财|
| |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经查询北方长龙的银行对账单,显|
| |示在2011年1月30日入账50,515.68元。经查询关于开办费分摊计|
| |算过程及股权转让汇款结算计算过程的纸质版明细,明细文件中|
| |有陈岳宏的签字。保荐机构就上述情况与北京维拉法定代表人进|
| |行电话访谈确认,问询其关于“华跃长龙支付50,515.68元银行 |
| |汇票,再由北京维拉背书给北方长龙的事项”是否为股权转让事|
| |项的前提条件,其表示可能是的,并对开办费的相关分摊安排进|
| |行了确认,表示虽不愿意接受,但认可他曾在相关文件中签字,|
| |也认可北京维拉的印章及其个人的印章未由北方长龙人员保管,|
| |也认可收到北方长龙支付的61,573.50元集装箱报销款。 |
| |经查阅该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股权|
| |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协议签字盖|
| |章情况等与股权变更有关的资料,以及公开信息查询了发行人历|
| |史上的涉诉信息。2010年7月,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公司 |
| |股权的资料较为齐备,且显示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华跃长龙|
| |与北京维拉之间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相关签字盖章文件与电|
| |话沟通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华跃长龙已足额支付全部转让款。该次|
| |股权转让距今已超过十年,股权转让方以及发行人历史上的其他|
| |股东也未出现就股权转让相关事项提出任何诉讼的情况。 |
| |综上所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2010年7月股权转 |
| |让中存在转让方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款中的5.05万|
| |元不予确认收到的情形,但该转让方未曾就未收到5.05万元股权|
| |转让款向受让方主张权利,也未曾提起过诉讼;该等款项对应股|
| |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比例约为0.10%,所占比例极小, |
|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跃的控制权不会形成实质性影响,对发行|
| |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2010年7月股权转 |
| |让中存在转让方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款中的5.05万|
| |元不予确认收到的情形,未来发生可能引致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致使发行人股份重大变动的风险较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跃|
| |的控制权不会形成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
| |质性障碍。 |
| | 3、已采取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
| |(1)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采用电话沟通及发函的方 |
| |式与北京维 |
| |拉法定代表人陈岳宏(系当时合作时北京维拉的经办人)进行核|
| |实,沟通了解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具体情况。 |
| |(2)针对上述情形,实际控制人陈跃出具了承诺函:“如北京 |
| |维拉投资有限 |
| |公司就该公司历史上曾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事宜提起诉讼,本|
| |人将积极应诉;如发行人因此承担任何费用或造成任何损失,本|
| |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
| | 4、相关纠纷的解决情况,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010年7月北京维拉转让公司股权的资料较为齐备,且显示股权 |
| |转让款已足额支付。该次股权转让距今已超过十年,股权转让方|
| |以及发行人历史上的其他股东也未出现就股权转让相关事项提出|
| |任何诉讼的情况;该等款项对应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
| |比例约为0.10%,所占比例极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 |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使北京维拉就其未收|
| |到5.05万元股权转让款事项提起诉讼,因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 |,其主张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较小,未来发生可能引致股权纠纷|
| |或潜在纠纷致使发行人股份重大变动的风险较小,对发行人实际|
| |控制人陈跃的控制权不会形成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不|
| |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五)股东出资未履行验资手续的具体情况 |
| |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5月、2019年6月实施两次增资,两次增资均|
| |未履行验资手续,系因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2013|
| |年修正)删除了原“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 |的规定,因此股东缴纳增资款项后,公司无需再履行验资手续。|
| |根据公司增资时保存的出资缴款记录文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 |公司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招行|
| |西安分行出具的《收款回单》,股东陈跃、长龙投资已完成全部|
| |增资款的实缴义务。 |
| |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上述两次增资未验资情况,发行人已|
| |于申报前聘请审计机构立信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 |“经复核,根据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 |缴款单据、记账凭证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实物证据、口|
| |头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认为北方长龙新材料|
|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5日止注册资本人民币5,100.|
| |00万元的出资是真实、合法的。” |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履行验资手续而受|
|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增资款项,并经立信出|
| |具《验资复核报告》进行审验,不存在纠纷或被处罚风险。 |
|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
| |相关情况 |
| | 的核查意见 |
| |1、发行人历史股东北京维拉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鑫泰鸿贸易有 |
| |限公司与发 |
| |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供应|
| |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历史股东华跃长龙及现任股东长龙投资、横琴长龙为发行人控|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跃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 |横琴长龙为员工持股平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相华、|
| |孟海峰、张尊宇为横琴长龙有限合伙人。除上述情况外,华跃长|
| |龙、横琴长龙、长龙投资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股权|
| |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2、2010年7月北京维拉转让公司股权的资料较为齐备,且显示股|
| |权转让款 |
| |已足额支付,未来发生可能引致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致使发行人|
| |股份重大变动的风险较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跃的控制权不|
| |会形成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履行验资手 |
| |续而受到行 |
| |政处罚的情形,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增资款项,并经立信出具《|
| |验资复核报告》进行审验,不存在纠纷或被处罚风险。 |
| |4、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纳 |
| |税情况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缴纳所|
| |得税未缴纳情形。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
|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
| |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 |
| |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 |上〔2023〕31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
| |00元,公司总股本由51,000,000股变更为68,000,000股,公司于|
| |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 |
| |北方长龙”,证券代码“301357”。 |
|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
|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利|
| |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40|
| |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 |4股,不送红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95,200,000 |
| |股。 |
| |公司已于2024年5月28日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 |
| |总股本由6,800万股增至9,52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800万 |
| |元变更为人民币9,5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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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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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3-04-07|上市日期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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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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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1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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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7412.94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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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77587.06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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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9.9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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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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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32.32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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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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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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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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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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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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