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198 喜悦智行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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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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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Ningbo Joy Intelligent Logistics Technology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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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喜悦智行 |证券代码|301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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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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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轻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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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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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罗志强 |总 经 理|罗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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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蔡超威 |独立董事|沈旺,金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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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74-58968850 |传 真|86-574-63559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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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joy-nb.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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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joy@joy-nb.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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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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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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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
| |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
| |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
| |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包装材料|
| |及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
| |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 |
|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食品用|
| |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
|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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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提供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整体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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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
| |喜悦有限由OrbisCorporation与罗志强于2005年2月出资设立。O|
| |rbis Corporation系一家根据美国威斯康星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 |喜悦有限设立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奥必思(宁波)塑料|
| |包装品有限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
| |2005年1月25日,OrbisCorporation与罗志强签署《奥必思(宁波|
| |)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简称“合资合同”) |
| |,约定喜悦有限注册资本为76万美元,罗志强以相当于34.2万美|
| |元的人民币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5%,OrbisCorporation以 |
| |现汇27万美元及价值14.8万美元的设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5% |
| |,但可根据实际出资的设备价值调整美元现金出资额。同日,罗|
| |志强与OrbisCorporation签署《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
| |司章程》。 |
| |2005年1月26日,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中 |
| |外合资经营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慈外经贸审(2005)10号),同意罗志强与OrbisCorporation签|
| |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同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喜悦有|
| |限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 |
| |甬字[2005]0021号)。 |
| |2005年1月27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慈弘会验字(2005)第46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1月27日 |
| |,喜悦有限已收到罗志强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83.06万元,折|
| |合为34.20万美元。 |
| |2005年2月3日,喜悦有限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 |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浙甬总字第008969号)。 |
| |2005年11月3日,喜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确认OrbisCorporat|
| |ion已完成32.23万美元的货币出资,并同意未完成的价值9.57万|
| |美元的设备出资变更为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出资不迟于2005年|
| |12月31日缴纳完毕,同意对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
| |修改。同日,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奥必思|
| |(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变更合资外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
| |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慈外经贸审(2005)208号),同 |
| |意上述变更。 |
| |2005年11月10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告》(慈弘会验字(2005)第477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7月29日|
| |,喜悦有限已收到OrbisCorporation分别于2005年2月18日、200|
| |5年7月27日、2005年7月29日缴存的第1期注册资本共32.23万美 |
| |元(折合263.04万元),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前述出资完毕后,|
| |喜悦有限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66.43万美元。 |
| |2005年11月17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告》(慈弘会验字(2005)第682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11月16 |
| |日,喜悦有限已收到OrbisCorporation于2005年11月15日缴存的|
| |第2期注册资本9.57万美元(折合77.36万元),出资方式为美元现|
| |汇。前述出资完毕后,喜悦有限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 |合计76万美元。 |
| |2005年11月21日,喜悦有限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浙甬总字第008969号)。 |
| |根据喜悦有限2005年设立时股东罗志强与OrbisCorporation签署|
| |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罗志强说明以及OrbisCorporation官|
| |网公示信息,Orbis Corporation系一家在全球从事开发、生产 |
| |和销售塑料包装品的美国公司,为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和销售塑|
| |料包装产品业务,其与罗志强在中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 2、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履行的审批程序 |
| |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已履行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 |局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议、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应的审批程序。 |
| |3、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 |
| |规定 |
| |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
| |定。 |
| | 4、2010年相关股权转让的原因 |
| |因外方股东OrbisCorporation在中国开展业务规划调整,包括拟|
| |通过Orbis Corporation在中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故 |
| |于2010年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并退出喜悦有限|
| |。 |
| | 5、2010年相关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
| |2010年8月23日,OrbisCorporation(作为卖方)与喜悦香港(作为|
| |买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OrbisCorporation将其持有的喜 |
| |悦有限55%的股权以285.2万元转让给喜悦香港。 |
| |本次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第2.2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 |
| |的对价经双方参考慈溪市永敬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2月22日出 |
| |具的喜悦有限2009年度《审计报告》(慈永会师外审[2010]12号)|
| |确定。第5.3条约定,卖方同意,从2010年1月1日到交易完成, |
| |不会向公司的股东分配利润,考虑到卖方对该等利益的放弃,买|
| |方同意使卖方免于遭受自2009年12月31日至交易完成时,因公司|
| |的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任何税、征收、费用、罚款或处罚。 |
| |根据前述《审计报告》(慈永会师外审[2010]12号),截至2009年|
| |12月31日,喜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31.86万元,即喜悦有限|
| |55%股权对应之净资产为347.52元。 |
| |根据喜悦香港时任股东罗胤豪及本次股权转让时中方股东罗志强|
| |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低于55%股权对应的截至2009年12月3|
| |1日净资产,系因转让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综合考虑退出股东Orb|
| |isCorporation的投资成本。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与OrbisCorpor|
| |ation实缴出资基本相当。 |
|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参考喜悦有限经审计的|
| |2009年年末净资产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 |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16年4月25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 |
| |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2739号),截至2015年12|
| |月31日,喜悦有限的净资产值为1,231.17万元。2016年4月26日 |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
| |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 |
| |字[2016]第666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喜悦有限净资产评估|
| |价值为3,918.93万元。 |
| |2016年4月26日,喜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喜悦有 |
| |限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中汇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1,231.17万|
| |元以1.3125:1的比例折合股本938万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每股1元,其中938万元为注册资本,折股后剩余的净资产293.17|
|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全体发起人罗志强、罗胤豪签订了《|
| |关于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之发起人协议》。 |
| |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
| |过《公司章程》及相关议案,选举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
|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中汇对喜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
| |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喜悦包装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2016]3146号),经审验,截至20|
| |16年5月12日,喜悦智行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喜悦有限净资产折合 |
| |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938万元。 |
| |2016年6月8日,喜悦智行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
|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
|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均为938万元,未 |
| |发生变化,股东股权比例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资本|
| |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故不涉及自然人|
| |发起人纳税义务。 |
| |公司发起人股东罗志强、罗胤豪承诺如下:“本人未因2016年6 |
| |月喜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
| |缴纳税款、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如税务机关按|
| |照国家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要求本人就2016年6月喜悦有限整 |
|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款项,本人承诺将|
| |按照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承|
| |担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
| |综上,公司自然人发起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 |,不涉及自然人发起人纳税义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税|
| |务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公司不存在税收风险。 |
| |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2017年12月增资及股权转让 |
| | 1、基本情况 |
|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1|
| |)公司股本由2,605万元增至5,095万元,新增股本2,490万股由天|
| |策控股、旺科投资以货币方式分别认购2,400万股、90万股,本 |
| |次增资价格为1元/股; |
| |(2)罗志强将其持有的公司5%股权即255万股以255万元的价格转 |
| |让给旺科投资,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
| |(3)罗胤豪将其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即255万股以255万元的价格 |
| |转让给旺科投资,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
| | (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
| |同日,罗志强、罗胤豪分别与旺科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 |》。 |
|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与天策控股、旺科投资签署《股份认|
| |购及增资协议》。 |
| |2017年12月27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
| |]5444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5日,喜悦智行已收到天策|
| |控股首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 |
| |2017年12月27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
| |]5445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6日,喜悦智行已收到天策|
| |控股第2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 |
| |2017年12月28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
| |]5446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7日,喜悦智行已收到旺科|
| |投资出资人民币90万元。 |
| |2017年12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并换发|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
| | 2、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
| |2017年12月,公司增资引入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及罗志强和罗|
| |胤豪向旺科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在该时点公司与天策控股、旺科|
| |投资均为罗志强、罗胤豪持有100%权益的企业。因此,就天策控|
| |股增资取得公司2,400万股股份、旺科投资以增资及受让老股方 |
| |式取得公司600万股股份,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合计持股 |
| |比例不变,具体如下: |
| |公司2017年12月增资引入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及罗志强和罗胤|
| |豪向旺科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均|
| |合计持有公司100%股权,具体如下: |
|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前,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合计直接持|
| |股100.00%。 |
|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合计持股10|
| |0.00%;其中,合计直接持股比例41.12%,通过天策控股合计间 |
| |接持股47.11%,通过旺科投资合计间接持股11.77%。 |
| |综上,本次增资引入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及罗志强和罗胤豪向|
| |旺科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变。 |
| | (二)2018年股权转让及增资 |
| | 1、2018年2月股权转让 |
| |2018年2月14日,罗志强、罗胤豪分别与君科投资签署《股份转 |
| |让协议》,约定罗志强、罗胤豪分别向君科投资转让62.5万股、|
| |48.5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8.8元/股。 |
| |2018年2月14日,罗志强与悦扬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罗志强向悦扬投资转让293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8.8|
| |元/股;同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 |
| |司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购等内容。 |
| |2018年2月25日,罗胤豪与佳升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罗胤豪向佳升投资转让307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8.8|
| |元/股。同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 |
| |司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购等内容。 |
| | 2、2018年3月股权转让 |
| |2018年3月1日,罗志强与毛鹏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
| |志强向毛鹏珍转让250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
| |2018年3月1日,罗胤豪与何佳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
| |胤豪向何佳莹转让150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
| |2018年3月1日,罗胤豪与罗婕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
| |胤豪向罗婕文转让100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
| | 3、2018年3月增资 |
| |2018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 |股本由5,095万元增至6,250万元,新增股本1,155万股由通元优 |
| |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永欣贰期以货|
| |币方式分别认购300万股、300万股、193万股、181万股、125万 |
| |股、56万股,本次增资价格为8.8元/股。 |
| |2018年3月3日,就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公司及本次增资前公司全|
| |体股东分别与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
| |恒泰、永欣贰期签署《增资协议》;同日,公司、罗志强及罗胤|
| |豪分别与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
| |、永欣贰期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增资协议之补|
| |充协议》约定公司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
| |购等内容。 |
| |2018年3月15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
| |0536号),经审验,截至2018年3月12日,公司已收到通元优科、|
| |华桐恒泰、乾灵颐博、甬潮创投、永欣贰期、德笙投资合计6名 |
| |新增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155万元,累计实收资本6,250万元。|
| |2018年3月21日,公司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 |
|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
| | 4、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 |
| |经转让方罗志强、罗胤豪以及相关机构股东确认,前述2018年股|
| |权转让、增资价格8.8元/股的确定依据为各方考虑公司2017年度|
| |净利润、公司的行业前景等因素基础上,以公司投资前整体估值|
| |约4.5亿元协商确定。 |
| | 5、关于股份转让相关的特殊权利条款终止事项 |
| |2019年1月17日,永欣贰期与公司、罗志强、罗胤豪签署《<增资|
| |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于2018年3月3日签署 |
| |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
| |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
| |2019年10月10日,罗志强与悦扬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
| |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 |
| |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年2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 |
|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 |
| |2019年10月10日,罗胤豪与佳升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
| |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 |
| |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年2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 |
|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 |
| |2019年10月10日,公司、罗志强及罗胤豪分别与通元优科、德笙|
| |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签署《关于<增资协议之 |
| |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自《<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 |
| |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于2018年3月3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之|
| |补充协议》终止。 |
| |综上所述,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均就协议约定 |
| |的特殊条款与签订方签署了终止协议,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已做清|
| |理,且终止协议合法有效。 |
| |上述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
| |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
| | 6、关于罗志强、罗胤豪转让股份的比例 |
|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 |
|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时任董事长罗志强与时任总经理罗|
| |胤豪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141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
| |定。 |
| | 2018年,罗志强、罗胤豪转让公司股份事宜说明如下: |
| |(1)因转让前罗志强、罗胤豪亦通过天策控股、旺科投资间接持 |
| |有公司的股份,二人于2018年期间因股份转让实际减少的直接及|
| |间接持股数,均未超过2017年年末直接及间接持股总数的25%; |
| |(2)截至2020年1月1日,罗志强、罗胤豪根据《公司法》自2018 |
| |年1月1日起各自累计可转让的股份数量已超过2018年2月至3月期|
| |间转让股份的 |
| | 数量; |
| |(3)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确认函,对公司目前全体股东的资格及 |
| |全体股东 |
| |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合法、有效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异议。同时|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2日出具证明,“经宁波|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询,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未发现发行人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
| |(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胤豪、罗志强不存在因2018年 |
| |集中转让 |
| |发行人股权被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罚或接受主管部门|
| |调查的情形。 |
| |(5)罗志强、罗胤豪向君科投资、悦扬投资、佳升投资转让公司 |
| |股份的原 |
| |因系受让方看好公司发展;罗志强向毛鹏珍转让股份以及罗胤豪|
| |向何佳莹、罗婕文转让股份的原因,系家庭成员间共同达成的关|
| |于家庭资产的分配决定。在上述股份转让前后,公司在生产经营|
| |方面不存在重大变化,罗志强、罗胤豪作为转让方不存在通过利|
| |用内幕信息、不对称信息进行股份转让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 |东利益或获得不合理收益的情形。 |
| |综上所述,罗志强和罗胤豪于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上述|
| |股份转让瑕疵事宜不影响该等股东当前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合|
| |法、有效,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被市|
| |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且不影响该等股东截至本招|
| |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合法、有效。 |
| | (三)2019年1月股权转让 |
| |2019年1月17日,悦扬投资与永欣贰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 |受让永欣贰期所持56万股喜悦智行股份,受让价格为8.8元/股。|
| | (四)2019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现 |
| |有总股本6,25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
|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由6,250万元增加至7,500万|
| |元。 |
| |2019年8月1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
| |019]8620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 |合计1,250万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
| |累计实收资本(股本)7,500万元。 |
| |2019年8月16日,公司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 |
|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
| | (五)涉及喜悦香港的股权变动情况 |
| | 1、喜悦香港简要历史沿革 |
| | 喜悦香港历史沿革如下: |
| | (1)2009年12月16日喜悦香港设立 |
| |喜悦香港于2009年12月16日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为私人有限责任|
| |公司,设立时,喜悦香港基本情况如下: |
| |首任董事为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CompanyKitSecretarialSer|
| |vices Limited;首任公司秘书为金栢利注册有限公司CompanyKit|
| |Registrations Limited,已发行股份为1股普通股,已发行总股 |
| |本为港币1元。 |
| | (2)2010年3月9日喜悦香港第一次变更 |
| | 本次喜悦香港变更情况如下: |
| |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CompanyKitSecretarialServicesLimit|
| |ed辞去喜悦香港董事职位;喜悦香港委任罗胤豪LuoYinhao为其 |
| |董事;金栢利注册有限公司CompanyKitRegistrationsLimited辞|
| |去喜悦香港公司秘书职位;喜悦香港委任日聪企业注册管理有限|
| |公司ATACorporateFormation&ManagementLimited为其公司秘书 |
| |;喜悦香港配发9,999股普通股,获分配股份者为罗胤豪LuoYinh|
| |ao。 |
| | (3)2010年3月15日喜悦香港第二次变更 |
| |2010年3月15日,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CompanyKitSecretari|
| |al ServicesLimited将其持有喜悦香港的1股普通股转让予罗胤 |
| |豪LuoYinhao。 |
| | 根据转股文书,转让对价为港币1元。 |
| | (4)2013年12月16日喜悦香港第三次变更 |
| | 本次喜悦香港变更情况如下: |
| |日聪企业注册管理有限公司ATACorporateFormation&Management|
| | Limited辞去喜悦香港公司秘书职位;喜悦香港委任禹泰管理咨|
| |询有限公司YutaiManagementConsultingLimited为其公司秘书。|
| | (5)2019年5月17日喜悦香港撤销注册并解散 |
| |2019年5月17日,香港公司注册处撤销喜悦香港注册,喜悦香港 |
| |在注册撤销时解散。 |
| | 2、喜悦香港主要业务、财务数据及与公司的关系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罗胤豪提供的资料和说|
| |明,喜悦香港主要业务为持有喜悦有限股权。 |
| |喜悦香港于2018年11月26日起休止活动,于2019年5月17日撤销 |
| |注册并解散。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香港流水、罗胤豪确认,自|
| |2010年3月罗胤豪取得喜悦香港股权起至2019年5月喜悦香港撤销|
| |注册期间,喜悦香港相关情况为: |
| |(1)主要业务为持有喜悦有限股权,并于2015年8月以股权转让的|
| |方式退出喜悦有限; |
| |(2)未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从事生产、研发、销售相关经营活动; |
| | (3)无固定资产、未雇佣任何专职人员、未持有技术。 |
| |综上,除发行人现任董事兼总经理罗胤豪在喜悦香港注销前曾担|
| |任喜悦香港董事、并持有其股权外,喜悦香港与发行人资产、人|
| |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无其他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重|
| |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 |
| |3、罗胤豪受让并增资喜悦香港的原因、资金出境手续是否合法 |
| |合规 |
| |根据罗志强、罗胤豪说明,因2010年喜悦有限外方股东OrbisCor|
| |poration拟退出,为合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罗|
| |胤豪拟通过喜悦香港受让OrbisCorporation对外转让的股权,故|
| |罗胤豪以受让及认购配发新股的方式取得喜悦香港股权。 |
| |2010年3月,罗胤豪先后以认购9,999股普通股、受让金栢利秘书|
| |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喜悦香港1股普通股的方式,合计获得喜悦 |
| |香港10,000股普通股,持股比例为100%。其中罗胤豪认购喜悦香|
| |港9,999股普通股均为认缴、未实缴,不涉及资金出境;罗胤豪 |
| |受让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喜悦香港1股普通股,转让 |
| |对价为港币1元,资金来源为罗胤豪合法取得的境外资金,不涉 |
| |及资金出境。 |
| |据此,罗胤豪受让取得喜悦香港1股股份的资金为境外资金、认 |
| |购喜悦香港普通股未实缴,不涉及资金出境手续。 |
| |4、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香 |
| |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公示之公司资料及金栢利|
| |秘书服务有限 |
| | 公司于2020年1月6日递交之周年申报表。 |
| |根据罗胤豪说明,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为注册代理公司,出|
| |于投资喜悦香港便捷之目的考虑,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
| |成立喜悦香港后,罗胤豪以受让股权及认购配发股份的方式,投|
| |资喜悦香港。 |
|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填写|
| |的调查表,并经与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董事、股东等情|
| |况比对,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
| |综上,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
| |5、罗胤豪在投资喜悦香港以及后续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 |
| |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是否存在相关处罚风险 |
| |(1)关于罗胤豪在投资喜悦香港以及后续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 |
| |股权外汇登记相关规定及适用 |
| | ①2010年3月,罗胤豪投资喜悦香港时不需办理外汇登记 |
| |根据2010年3月罗胤豪取得喜悦香港股权时有效的《国家外汇管 |
| |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 |已失效,以下简称“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 |
| |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
|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法人|
| |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
| |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
| |企业。 |
| |根据罗胤豪的说明,罗胤豪于2010年3月投资喜悦香港的目的并 |
| |非境外融资,罗胤豪取得喜悦香港股权后,也不存在境外股权融|
| |资行为,罗胤豪取得喜悦香港100%股权(对应10,000股普通股)的|
| |资金以及喜悦香港以受让方式取得喜悦有限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合|
| |法取得的境外资金,不涉及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
| |根据当时有效的75号文相关规定并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
| |局相关工作人员访谈,境外企业喜悦香港未进行股权融资或境内|
| |自然人以境外资金投资境外企业,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
| |的公司”,罗胤豪于2010年3月投资喜悦香港不需办理当时有效 |
| |的75号文规定的外汇登记。 |
| |②自37号文于2014年7月实施起,罗胤豪投资喜悦香港并通过喜 |
| |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应办理外汇补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
| |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4日起实施 |
| |,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 |
| |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 |,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
| |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
| |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37号文实施前,|
|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
| |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
| |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 |
| |2014年7月4日37号文实施后,由于37号文调整了特殊目的公司和|
| |返程投资的定义,罗胤豪通过喜悦香港投资喜悦有限期间应按照|
| |37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 |
| |③自2015年8月喜悦香港不再持有喜悦有限股权起,罗胤豪投资 |
| |喜悦香港不再需要办理补登记手续 |
| |37号文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如因|
| |转股和身份变更致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但不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 |的,不再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
| |鉴于喜悦有限董事会于2015年5月作出同意喜悦香港转股退出相 |
| |关事宜的决议,并于2015年8月完成喜悦香港对外转让喜悦有限 |
| |股权事宜的工商变更,根据37号文附件相关规定并经向国家外汇|
| |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访谈,自2015年8月喜悦香港不 |
| |再持有境内企业喜悦有限权益之日起,喜悦香港已不具备办理外|
| |汇补登记的条件,故未能办理完成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
| |,亦不再需要办理补登记手续。 |
| |(2)关于罗胤豪在投资喜悦香港以及后续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 |
| |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相关处罚风险 |
| |①罗胤豪在投资喜悦香港以及后续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
| |间未办理外汇登记相关处罚风险分析 |
| |2014年7月37号文实施起至2015年8月,罗胤豪投资喜悦香港并通|
| |过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37号文项下外汇补登记|
| |以及与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相关资金汇出的情形,基于以|
| |下原因,相关处罚风险较低,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
| |障碍: |
| |A、自2015年8月喜悦有限外资转内资工商变更完成起,罗胤豪已|
| |不再需要办理37号文补登记,且喜悦香港已于2019年5月17日撤 |
| |销注册并解散。此外,喜悦香港持股相关资金于2016年5月实际 |
| |汇出时,喜悦香港已退出喜悦有限,时间上不属于需办理37号文|
| |补登记期限发生的资金汇出。 |
| |B、针对上述资金流出行为,相关资金转出方均已办理银行外汇 |
| |登记手续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结售汇水单,未及时办理返程投资外|
| |汇补登记系因存在认知误区,喜悦有限及其实际控制人罗胤豪、|
| |罗胤豪均不存在逃避外汇监管的主观故意。C、国家外汇管理局 |
| |慈溪支局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自公司成立至 |
| | 证明出具日,未发现其存在逃汇、非法套汇违规行为。 |
| |D、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胤豪不存在因未办理境外投资 |
| |外汇登记手续或外汇补登记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或接受外汇管理|
| |部门调查的情形。 |
| |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 |
| |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 |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37号文生效后,罗胤豪投资喜悦香港|
| |以及后续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补登记及因|
| |通过喜悦香港投资喜悦有限相关资金汇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相关|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 |
| |F、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共同出具承诺,承诺若因罗胤豪 |
| |未就投资喜悦香港以及通过喜悦香港投资喜悦有限办理相关外汇|
| |登记或其他可能存在的相 |
| |关外汇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发行人面临外汇主管部门或其|
| |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诉讼、损失或遭受其他|
| |不利后果的,罗志强、罗胤豪承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前述各项|
| |不利后果所承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且无需发行人支付任何|
| |对价。 |
| |综上,罗胤豪在投资喜悦香港以及后续喜悦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
| |权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较低,对本次发行上|
| |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6、喜悦香港后续转让股权并注销的原因 |
| | 喜悦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的主要原因系: |
| |(1)喜悦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已满十年,作为外商投 |
| |资企业已无税收优惠政策; |
| |(2)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喜悦香港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后,喜悦 |
| |有限股东变为境内自然人罗志强、罗胤豪二人,罗胤豪由间接持|
| |股变为直接持股。 |
| |罗胤豪投资喜悦香港的背景为通过喜悦香港间接持有喜悦有限股|
| |权,因喜悦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后,无其他业务,故决定注销|
| |喜悦香港。 |
| |7、喜悦香港生产经营、转让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 |
| |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 |
| | (1)喜悦香港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罗胤豪说明,喜悦香港仅作为喜|
| |悦有限股东,无其他经营项目和收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喜悦香港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喜悦香港未因违反香港法律|
| |、条例而被香港政府部门处罚或被检控,亦未被任何信用监管机|
| |构纳入失信名单。 |
| | (2)喜悦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的合法合规性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不违|
| |反香港法律、条例规定。 |
| |综上,喜悦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已经慈溪市招商局批复同意|
| |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
| |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违反香港法律、条例规定。 |
| | (3)喜悦香港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香港注销过程如下: |
| |2018年11月23日,喜悦香港通过特别决议,由特别决议交付公司|
| |注册处的日期起,喜悦香港处于不活动状态。于2018年11月26日|
| |起,喜悦香港休止活动。 |
| |于2019年1月2日,喜悦香港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及|
| |一封确认函以确认香港税务局并未有就喜悦香港撤销注册的申请|
| |提出反对。及后公司注册处于2019年1月25日于宪报刊登公告, |
| |述明除非公司注册处处长在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收到对喜悦香港 |
| |撤销注册申请的反对,否则处长可撤销喜悦香港于公司注册处的|
| |注册。 |
| |根据宪报,于2019年5月17日,公司注册处在宪报上刊登公告宣 |
| |布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751(3)条,于当日撤销喜悦香港于公|
| |司注册处的注册,而根据《公司条例》第751(6)条,喜悦香港也|
| |在注册撤销时解散。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香港解散程序符合香港法律|
| |、条例规定。 |
| | (4)涉及的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 |
| |根据《喜悦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香港注销前财务报表以及喜|
| |悦香港注销前股东罗胤豪确认,喜悦香港注销时不存在专职员工|
| |和资产,因此,不涉及资产、人员的处置。 |
| |综上,喜悦香港生产经营未因违反香港法律、条例而被香港政府|
| |部门处罚或被检控,亦未被任何信用监管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喜|
| |悦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已经慈溪市招商局批复同意并完成工商|
| |变更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违反香港法律、条例等规定;喜悦香港于|
| |注册撤销时解散,解散程序符合香港法律、条例规定,注销时不|
| |涉及资产、人员的处置。 |
| | (六)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涉及的情况 |
| | 1、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相关情况 |
| |2015年12月,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 |(2013年修正)》规定履行完整的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如下: |
|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
| |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015年8月31日,喜悦有限、美嫁衣股东会分别并作出决议同意 |
| |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由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同意 |
| |喜悦有限与美嫁衣签署《公司合并协议》;2015年9月2日,喜悦|
| |有限和美嫁衣在《浙江工人日报》上刊登了《合并公告》,公告|
| |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事宜,吸收合并后,美嫁衣所有债权债|
| |务由喜悦有限承继。 |
| |根据公司说明,2015年12月,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照《|
| |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
| | 鉴于: |
| |1)喜悦有限与美嫁衣签署《公司合并协议》已约定吸收合并后喜|
| |悦有限和美嫁衣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喜悦有限|
| |承继,未对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
| |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吸收合并时的主要债务均已偿还完毕,喜|
| |悦有限与相关债权人亦不存在争议纠纷的情形; |
| |2)喜悦有限和美嫁衣已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浙江工人日报》|
| |上刊登了《合并公告》,已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公告了喜悦有限|
| |吸收合并美嫁衣事宜; |
| |3)根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在登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不存在喜悦有限或美嫁衣的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应担保的情形; |
| |4)本次吸收合并已于2015年12月25日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 |准,且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数据库查询,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公司被宁波市市 |
|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因此,2015年12月,喜悦有限吸|
| |收合并美嫁衣未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正)》规定履行|
| |通知债权人程序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 |综上,喜悦有限2015年12月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照《公司法》规|
| |定履行完整的通知债权人程序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
| |障碍,除该等情形外,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已履行了必要|
| |的法律程序;转让或增资价款均已支付,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
| |为个人自有或家庭自有资金,非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
|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除已披露的特殊权利条款(已终 |
| |止)外,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 |
| |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
| |日,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2、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和股东纳税情况 |
| | (1)2010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
| |2010年8月23日,OrbisCorporation与喜悦香港签署《股权转让 |
| |协议》,OrbisCorporation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55%的股权以285|
| |.2万元转让给喜悦香港。 |
|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
| |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
| |8号文”)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非居民企业OrbisCorpora|
| |tion应当就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喜悦有限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缴纳|
|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
| |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 |根据喜悦有限工商登记档案、OrbisCorporation出资凭证及相关|
| |验资报告,OrbisCorporation投资喜悦有限的出资方式为美元现|
| |汇,故计算Orbis Corporation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币种为美元 |
| |;经核查,OrbisCorporation取得的股权转让价为42.76万美元 |
| |,股权成本价为41.80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为0.96万美元。 |
|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税收缴款书及发|
| |行人说明,本次转让股权实际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并缴纳的Orbi|
| |sCorporation股权转让所得系截至2010年8月31日转让股权对应 |
| |的喜悦有限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高于OrbisCorporation实际获|
| |得的股权转让所得;2015年10月,发行人代扣代缴OrbisCorpora|
| |tion股权转让所得税11.17万元。 |
| | (2)2015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
| |2015年5月25日,喜悦香港分别与罗志强、罗胤豪签署《股权转 |
| |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5%的股权(对应3.8万美元|
| |出资额)、50%的股权(对应38万美元出资额)分别以30.3万元、30|
| |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志强、罗胤豪。 |
| |2016年5月,罗志强购汇4.45万美元、罗胤豪购汇44.81万美元,|
| |分别向喜悦香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喜悦香港合计获得罗志强、|
| |罗胤豪支付的49.26万美元股权转让价款。 |
| |根据698号文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币种为喜悦有限受让 |
| |该等股权的币种美元,因喜悦香港取得转让股权的成本价为42.7|
| |6美元,喜悦香港本次股权转让所得为6.50万美元。 |
|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税收缴款凭证及发行人、罗志强出具的说明,|
| |罗志强、罗胤豪分别根据截至2015年4月末喜悦有限账面情况申 |
| |报并代扣代缴喜悦香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的喜悦|
| |香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高于喜悦香港实际所得,具体为:|
| |罗志强根据喜悦香港转让的5%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
| |之和、扣除喜悦香港应缴纳的印花税申报喜悦香港股权转让所得|
| |13.34万元,并代扣代缴喜悦香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3万元。 |
| |罗胤豪根据喜悦香港转让的55%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 |
| |积之和、扣除喜悦香港应缴纳的印花税,申报喜悦香港股权转让|
| |所得133.37万元,并代扣代缴喜悦香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34 |
| |万元。 |
| |就本次股权转让,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国家税务|
| |局分别受理并出具《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税务受理联系单》,喜悦|
| |有限据此向主管工商局申请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慈溪市|
| |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 |案表》。 |
| | (3)2017年12月,公司股改设立后第一次股份转让纳税情况 |
|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
| |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 |
| |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
|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
| |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
|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
| |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 |
| |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
| |税。 |
|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旺科投资系罗志强、罗胤豪二人持|
| |有100%财产份额的合伙企业,且本次股份转让为实施员工股权激|
| |励,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而进行的股权转让,以及由此引起的股权|
| |调整,罗志强、罗胤豪二人均无所得;经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慈溪|
| |市税务局逍林税务所相关工作人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方罗|
| |志强、罗胤豪及发行人未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或因本次股|
| |权转让受到行政处罚。 |
| |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承诺如下:“本人未因2017年12月向|
| |旺科投资转让公司股权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滞|
| |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
| |定或相关政策,要求本人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 |款项,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履行|
| |纳税义务,以及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
|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此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旺科投资层面,就罗胤豪向激励|
| |员工转让合伙份额(间接对应发行人当时296万股股份)所涉及的 |
| |个人所得税部分(118.40万元)已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并缴纳。 |
| |据此,鉴于①公司税务主管机关知悉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未就本|
| |次股权转让发行人股东纳税事宜提出任何异议,且罗志强、罗胤|
| |豪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均无所得; |
| |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定本次股权转让|
| |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罗志强、罗胤豪、发行人未被要求缴纳|
| |个人所得税税款或受到行政处罚; |
| |③罗志强、罗胤豪已承诺,如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其将按要求以自有资金缴纳。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缴纳|
| |情况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4)2018年3月股份转让纳税情况 |
|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
| |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并访谈发行人所在地税 |
| |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罗志强与毛鹏珍系夫妻关系,罗胤豪与何|
| |佳莹系夫妻关系,罗胤豪与罗婕文系兄妹关系,该等股份转让的|
| |行为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缴|
| |纳个人所得税。 |
| | (七)历次股利分配的纳税情况 |
| | 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利分配和纳税情况如下: |
| | 1、关于2017年10月利润分配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
| |年9月8日起生效)规定:“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 |
| |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 |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
|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 |
| |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 |关申报缴纳…”、“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
|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17|
| |年10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且罗志强、罗胤豪持有发行人股份|
| |期限超过1年,据此,公司未扣缴罗志强、罗胤豪二人个人所得 |
| |税。 |
| | 2、关于2019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
| |《关于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
| |以总股本6,2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后|
| |公司新增股本1,250万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 |
| |本增至7,500万股。 |
|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公司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 |额高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金额,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系|
| |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
|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 |
| |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
| |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
| |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
| |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 |
| |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 |
| |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
| |的资本公积金。” |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有效|
| |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 |
| |年第177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的有|
| |效性进行了确认。 |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 |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
| |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 |
| |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经访谈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答复以股票发行溢价|
| |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针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罗志强、罗胤|
| |豪、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承诺如下:“本人未因公司2019年|
| |6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 |
| |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
| |规定或相关政策,要求本人就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缴纳|
| |个人所得税等款项,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
| |自有资金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保|
| |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综上,结合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访谈答复以及现行有效的|
|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
| |公司2019年8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 |
| |所得税未提出异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自然人股东未缴|
| |纳个人所得税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 |”)是由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8.00万元,于2016年6月取得 |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91330282768537876J号企业法人营|
| |业执照,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注|
| |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00万元。 |
| |2021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喜悦智|
|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1]330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股)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 |2,5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202|
| |1年12月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
| |喜悦智行”,证券代码为“301198”。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 |
| |司现有注册资本13,000万元,股份总数13,000万股。 |
| |2022年6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 |
| |规定,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公司按每10|
| |股转增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30,000,|
| |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3,0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 |
| |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00万元。 |
| |2023年5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 |
| |规定,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00.00万元,公司按每10|
| |股转增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39,000,|
| |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3,9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 |
| |册资本为人民币16,900.00万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11-23|上市日期 |2021-12-02|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5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21.76 |
├──────────┼─────┼──────────┼─────┤
|发行费用(万元) |6043.1415 |发行总市值(万元) |5440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48356.8585|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5.02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7.90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9.23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重庆共悦供应链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5.10|
├──────────────────┼────────┼─────┤
|上海途之美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佳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31.00|
├──────────────────┼────────┼─────┤
|喜悦智行(合肥)载具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宁波传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宁波喜悦共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 孙公司 | 67.00|
|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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