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139 元道通信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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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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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Wintao Communications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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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证券代码|30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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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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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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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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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晋 |总 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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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胡今怡 |独立董事|李刚,韩卫东,郑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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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311-67365929 |传 真|86-311-6736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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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wintaotel.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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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wintao@wintaotel.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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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
| |长春中路1555号高新万科大厦1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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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智创谷中心22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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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劳务|
| |派遣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
| |电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
| |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职|
| |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
| |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住房租|
| |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制冷|
| |、空调设备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光|
|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气|
| |设备修理;装卸搬运;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
| |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储能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
|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 |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
| |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
|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 |;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 |管理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停|
| |车场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移动通|
| |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通信传|
| |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光通信设备销售;卫|
| |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卫星通信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
| |成;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智能无|
| |人飞行器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系|
| |统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
| |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
|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在线能源监测技|
| |术研发;电池零配件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 |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 |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
|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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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提供包括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通信网络建设在内的通信技术服|
|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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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
| |2008年9月,胡景东、燕鸿、刘惠英和张满章召开股东会,同意 |
| |出资设立河北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 |住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东-2-1601室,法定|
| |代表人为胡景东。经河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 |年9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冀立信内验字[2008]2073号) |
| |确认,上述出资已实缴到位。 |
| |2008年9月12日,元道有限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 |
| |设立登记。 |
| |元道有限设立时,存在胡景东(系李晋配偶姐姐的配偶)代李晋|
| |持有元道有限股权,刘惠英(系吴志锋的母亲)代吴志锋持有元|
| |道有限股权的情况。 |
| | 1、股权代持的背景 |
| |在设立元道有限之前,李晋曾持有深圳市宜通世纪通信技术有限|
| |公司30.00%股权和哈尔滨泓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0.00%股权,吴|
| |志锋曾跟随李晋先后在哈泓通、深圳宜通工作,2006年至2008年|
| |6月,李晋任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总经理,吴志锋任深圳宜通河北 |
| |区域经理及哈泓通黑龙江省区域经理。宜通世纪在筹划IPO前夕 |
| |分别于2008年4月和6月收购李晋持有的深圳宜通部分股权及哈泓|
| |通部分股权,收购完成后,宜通世纪、李晋、杨力分别持有深圳|
| |宜通70%、15%及15%股权,宜通世纪、李晋、杨力亦分别持有哈 |
| |泓通70%、15%及15%股权。 |
| |直至2011年3月,即元道有限设立之初(指2009年及2010年,下 |
| |同),深圳宜通、哈泓通注销前,李晋一直持有深圳宜通、哈泓|
| |通股权。 |
| | 2、以代持方式设立公司的原因 |
| |2008年4月至6月,宜通世纪以30万元收购李晋持有深圳宜通15% |
| |的股权,以70万元收购李晋持有的哈泓通35%的股权,并完成工 |
| |商登记变更。截至2008年9月,元道有限设立前夕,李晋尚未收 |
| |到上述股权转让款。由于元道有限设立的时间与李晋向宜通世纪|
| |出让深圳宜通和哈泓通股权的时间较为接近,李晋及吴志锋在深|
| |圳宜通、哈泓通任职期间以及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虽未与深圳|
| |宜通、哈泓通及宜通世纪签署相关竞业禁止/限制协议,但因顾 |
| |虑创办元道有限可能对收回深圳宜通、哈泓通股权转让款存在不|
| |利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委托其连襟胡景东、吴志锋委托其母亲|
| |刘惠英代为登记设立元道有限,伴随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完成股权|
| |及资金交割,本次代持关系于2009年8月还原。 |
| | 3、股权代持事实清楚 |
| |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之间均未签订任何股份代持及还|
| |原协议,但鉴于以下三点,该代持事项事实清晰:一是2020年7 |
| |月,李晋和胡景东、吴志锋和刘惠英分别签署《确认函》,对本|
| |次代持事项予以确认,并确认李晋和吴志锋所持公司股权清晰,|
| |本次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二是李晋与胡景东、|
| |吴志锋与刘惠英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股份代持系基于对亲属关系|
| |的信任之上,具备股权代持的可能性;三是胡景东、刘惠英无通|
| |信技术服务行业背景及相关从业经历,无真实持有股份及实际经|
| |营公司的意图,具备股权代持的合理性。 |
| | 4、元道有限业务具有独立性 |
| |(1)李晋、吴志锋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
| |在李晋持有深圳宜通、哈泓通股份期间,一是李晋和吴志锋个人|
| |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的情况;二是李晋和吴|
| |志锋任职深圳宜通、哈泓通期间,宜通世纪参股深圳宜通,深圳|
| |宜通作为宜通世纪的劳务供应商,为河北移动提供基站代维服务|
| |,但深圳宜通、哈泓通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
| |的情况;元道有限成立之初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合作的情况|
| |,但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供应商合作的情况。 |
| | (2)设立元道有限与前述工作经历的关系 |
| |李晋及吴志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行业多年,期间积累大量业|
| |务经验及资源,并看好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宜|
| |通世纪收购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后,继续从事通信网络代维行业,|
| |并逐渐将公司业务范围从基站代维逐渐扩大到通信网络综合代维|
| |与优化服务以及通信网络建设领域。 |
| |(3)不存在将宜通世纪的主要技术、人员、客户关系、供应商 |
| |关系等商业资源应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 |
| |深圳宜通与哈泓通主要从事基站代维业务,核心技术是基站维护|
| |技术,技术来源于技术人员日常工作经验积累和内部培训,深圳|
| |宜通、哈泓通被宜通世纪收购前不存在共同研发的情况,李晋、|
| |吴志锋亦未曾在宜通世纪任职。李晋、吴志锋不存在将其在宜通|
| |世纪、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工作期间积累的技术、人员、客户关系|
| |、供应商关系或其他商业资源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 |
| | 5、代持方式设立公司不存在法律争议 |
| |李晋及吴志锋未与宜通世纪及其子公司深圳宜通、哈泓通签订竞|
| |业禁止协议,也未在宜通世纪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
| |务或持有宜通世纪股份。 |
| |根据2011年1月李晋与宜通世纪现任董事长钟飞鹏签署的备忘文 |
| |件以及2011年3月宜通世纪出具的确认函,彼此在深圳宜通、哈 |
| |泓通合作事项中已不存在法律争议,宜通世纪不再对李晋提出任|
| |何权利主张。 |
| |2011年1月11日,宜通世纪时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钟飞鹏作为宜 |
| |通世纪的代表与李晋签署《会谈备忘》,主要条款内容为:宜通|
| |世纪了结李晋与宜通世纪在哈泓通、深圳宜通的商业合作过程中|
| |所有的法律争议,宜通世纪在确认本会谈备忘的基础上向李晋进|
| |行支付。由于李晋在深圳宜通及哈泓通经营中存在个人垫资经营|
| |的情况,因此《会谈备忘》系双方就了结资金往来过程中存在的|
| |争议签署的,该款项已支付,李晋与宜通世纪在哈泓通、深圳宜|
| |通的商业合作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争议已了结。 |
| |2011年3月7日,宜通世纪出具《确认函》,主要条款内容为:确|
| |认宜通世纪已向李晋支付收购深圳宜通的股权转让款30万元以及|
| |收购哈泓通的股权转让款70万元;因受2010年业务影响,宜通世|
| |纪将注销深圳宜通及哈泓通,2011年2月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已完 |
| |成注销流程,注销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是宜通世纪的真实意思表示|
| |,宜通世纪不会基于上述股权受让和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注销而对|
| |李晋提出任何异议;深圳宜通和哈泓通注销后,宜通世纪将不会|
| |针对李晋提出任何主张。 |
| | 2020年11月19日,宜通世纪出具《说明函》,确认: |
| |(1)宜通世纪受让李晋所持深圳宜通、哈泓通的股权转让款已 |
| |足额支付完毕,双方对宜通世纪收购深圳宜通及哈泓通股权事宜|
|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宜通世纪知悉李晋、吴志锋于2008年设立并持股元道通信 |
| |的情况,且深圳宜通、哈泓通及宜通世纪从未与李晋、吴志锋签|
| |署任何竞业限制/禁止协议或条款,李晋及吴志锋自行投资设立 |
| |并经营元道通信与宜通世纪无关,李晋、吴志锋不存在将其在宜|
| |通世纪、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工作期间积累的技术、人员、客户关|
| |系、供应商关系或其他商业资源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宜通世纪|
| |与元道通信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
| |(3)宜通世纪时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钟飞鹏于2011年1月11日与|
| |李晋签署的《会谈备忘》、宜通世纪于2011年3月7日签署的《确|
| |认函》均系宜通世纪真实的意思表示,文件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
| |; |
| |(4)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已于2011年注销,宜通世纪与李晋、吴 |
| |志锋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亦不会因深圳宜通、|
| |哈泓通股权转让及李晋、吴志锋过往任职情形对两人提出任何权|
| |利主张。 |
| |发行人律师认为,元道有限设立时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并不影响|
| |该公司的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且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通过|
| |股权转让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解决,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情况,前|
| |述股权代持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
| |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宜通世纪已上市多年,元道通信亦曾在2015|
| |年至2017年在新三板公开挂牌转让,自元道有限设立以来,宜通|
| |世纪及其股东与元道通信不存在法律纠纷,且李晋未在宜通世纪|
| |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与宜通世纪及其子公|
| |司深圳宜通、哈泓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基于各方的确认,宜通|
| |世纪与李晋、吴志锋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不会因为|
| |上述股权转让及过往任职情形对李晋、吴志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 |。同时,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均未对股份代持及其解|
| |除签署任何协议,该次代持双方已签订确认文件,基于代持双方|
| |对股权代持事项出具的《确认函》、亲属关系以及通信技术服务|
| |行业背景和实际经营公司意图,确认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
| |潜在纠纷,且代持关系解除已间隔十年以上,因此,元道有限设|
| |立时的代持事项,对元道通信股权清晰的界定已不构成不利影响|
| |,该代持事项对元道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
| |障碍。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 公司系由元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2015年1月30日,元道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
| |股份公司,各股东以其持有的元道有限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
| |认购公司股份,并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 |
| |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
|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089号)中经|
|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8,750,120.30元,按1.17:1的比例整体折合 |
| |股本50,1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股本溢价8,650,120.30元|
| |计入资本公积。 |
| |2015年4月28日,北方亚事出具《河北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拟 |
| |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1|
| |52号),确认截至基准日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877.85万元|
| |。2015年6月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出资情|
| |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337|
| |号)。2015年6月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
| |大会。 |
| | 2015年6月9日,元道通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 三、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变动情况 |
| |1、报告期初至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的股份公开转让|
| |报告期初至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股东通过全国股 |
| |转系统协议转让股份3次,公开转让后股东总数为70名,外部股 |
| |东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以6.50元/股向李晋转让股份不涉 |
| |及股份支付。 |
| | (1)外部股东基本情况 |
| |陈红绨,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3010619800613****。近|
| |五年工作经历:任职于北京乐普四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冯平嫆,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490121****。近|
| |五年工作经历:前任职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已|
| |退休。 |
| |王新力,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260119701130****。近|
| |五年工作经历:自由职业。 |
| | (2)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2017年1月11日,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 |
| |给李晋,位外部股东于公司2016年7月增资时以3.50元/股购入,|
| |三人因个人资金安排拟退出公司,持股数量较多,又受全国股转|
| |系统交易的流动性限制,经协商由李晋受让上述股份。 |
| | (3)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股东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无公司任职经历,亦非公司|
| |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李晋以市场价格6.50元/股认购股份 |
| |,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
| |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2、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
| |为补充流动资金,提升抗风险能力,保障可持续发展,公司向25|
| |名在册股东以及24名新增股东,定向发行1,730.45万股股份,发|
| |行价格为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7.925万元。公司201|
| |6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6年12月28 |
| |日召开的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
| |案予以通过。 |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进|
| |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7]第0038号),确|
| |认截至2017年2月10日,元道通信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11,|
| |247.925万元,其中1,730.45万元计入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
| |。 |
| |2017年2月22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并出具《股份发行情况报告 |
| |书》。公司本次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同时向部分认可公司价值|
| |的员工定向发行股份,全体出资人的认购价格均为6.50元/股, |
| |认购价格相同,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人|
| |数增至94名。 |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公司2016年9月发布股票发行方案,2017年2月完成发行,发行价|
| |格为6.50元/股,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5|
| |3元/股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
| |IPO预期等多种因素,最终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由于公司2016年9|
| |月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布的定增方案,并基于2017年初启动IPO |
| |的预期,投资者较为乐观,该次增资认购价格溢价相对较高。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员工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
| |其他员工以6.50元/股的价格认购股份,该认购价格与外部投资 |
| |者认购价格相同,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
| |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机构股东均为私募股|
| |权投资基金,外部股东及基金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
| |均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
| |、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50元/股认购股 |
| |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
| |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2017年3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 |
| |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1809号),审查|
| |确认元道通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2017年5月5日,公司完成本|
| |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
| |3、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后至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的股份公 |
| |开转让 |
| |公司2017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7年|
| |8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因申请终止|
| |挂牌,自2017年8月16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 |
| |。 |
| |自2017年2月22日公司完成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至2017年8月16|
| |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期间,股东通过全国股转系|
| |统协议转让股份58次,均不涉及股份支付,股东人数增至96名。|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该阶段全部股份转让因与公司2017年增资在时间上较为接近,公|
| |司经营业绩、行业环境、成长性及市盈率等多种因素未发生重大|
| |变化,因此2017年2月增资至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的股份转 |
| |让价格与2017年增资价格基本一致。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转让股权不涉及股份支付。该阶段,股东向|
| |公司员工转让股份,价格为6.50元/股,与同时期向外部投资者 |
| |转让价格基本一致。员工之间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股份转让,不|
| |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由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公司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该阶段,公司|
| |股东向外部投资者出让股份的价格为6.50元/股,该价格是市场 |
| |上公允交易的结果。受让股份的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
| |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
| |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的情况,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
| |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
| |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份|
| |65次(报告期内公开转让61次),大部分交易均集中在报告期内|
| |第一次增资前后,交易价格亦与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价格持平。|
| |公开转让期间最大单笔交易系私募股权基金钢研创投向其基金管|
| |理人大慧合创以每股6.50元/股,转让150.00万股股份,占本次 |
| |发行前公司股本的1.65%,交易双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
| |程序,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
| |4、2017年8月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至2017年12月摘牌期间的股|
| |份转让 |
| |2017年12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 |
| |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653号),公司 |
| |股票自2017年12月11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
| |自2017年8月16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至2017年1|
| |2月11日公司股份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司股东通过 |
| |签署协议的方式转让股份5次。 |
| |河北冀财、合之力量及颜盾白系公司2017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 |议终止挂牌事项的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
| |书面申请,经公司与以上三位异议股东沟通谈判,三位股东重新|
| |向公司出具对终止挂牌事项的无异议函,并以高于取得股份成本|
| |的价格分别向张艳、易迪、周高良及张红义转让股份,公司遂在|
| |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摘牌。 |
| | (1)外部投资者基本情况 |
| |周高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100219|
| |501128****,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近五年工作经历:曾|
| |任惠州市明泽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已去世。 |
| | (2)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至2017年12月摘牌期间的股份转让均发生|
| |在2017年第四季度,成交价格较2017年在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有|
| |所上浮,符合定价逻辑。 |
| | (3)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期|
| |间内,公司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投资安排向公司员工及其他|
| |外部股东转让股份,价格为6.80元/股、7.10元/股,该交易价格|
| |较以往6.5元/股的成交价格有所上浮,符合市场定价逻辑。外部|
| |股东均未在公司任职,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员工|
| |和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
| |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
| |支付。 |
| | 5、摘牌后的公司股权结构 |
| |2017年12月11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共有股东96名。 |
| | (二)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
| |公司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股份变动体现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 |行股份以及以签署协议方式进行的股份转让。公司不存在股东人|
| |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
| |1、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至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之间的 |
| |股份转让自2017年12月11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至2019年12|
| |月16日公司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完成前,股东以签署协议的方式|
| |进行股份转让13次,股东人数降至95名。 |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上述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差异的主要原因如|
| |下: |
| | ①2018年,股份转让价格稳定 |
| |公司2017年筹划IPO并于当年12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基于上 |
| |市预期,2018年股东转让价格相对较高; |
| | ②2019年上半年,股份转让价格整体偏低 |
| |2019年上半年,一是由于公司延缓上市申报进程,上市预期降低|
| |,部分股东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投资安排出售股份;二是2018年|
| |公司盈利水平较上年并未大幅提升,且2019年公司利润不均衡,|
| |上半年通常利润较少,难以预计2019年全年利润大幅增长的情况|
| |,使得这一阶段的转让价格均低于2017年度。特别是李刚在2019|
| |年正月因家庭原因紧急筹集资金,以报告期内公司第二次增资时|
| |的价格3.50元/股向同事王晓丹转让股份。另外,李刚与蔡坤以 |
| |相同的价格5.0元/股向周保山转让剩余股份。 |
| |前述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但相较出让方取得股份的价格均有溢价|
| |。鉴于该阶段出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均系公司2016年第一次及|
| |第二次增资时以2.50元/股、3.50元/股增发的股份,因此出让方|
| |以3.50元/股至6.00元/股转让股份,仍然存在转让溢价,具有合|
| |理性。 |
| | ③2019年三季度,股份转让价格回升 |
| |2019年三季度,公司预计全年经营业绩将有所提升,同时公司筹|
| |划重新启动IPO工作,中介机构再次进场工作,上市预期强烈。 |
|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只基金(盈科盛垄盈科盛通|
| |、盈科盛达)因自身资金需求回笼资金将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予以|
| |出让,此时出让价格较高。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本|
| |期间内,公司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等原因转让股份,市场价格|
| |虽波动较大,但体现了市场行情变动情况。受让股份的外部投资|
| |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未在公司任职,亦非公司|
| |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员工和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
| |份,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
| |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
| |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2、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 |
|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扩大业务规模与经营实力,|
| |公司向中科海创、陈冈峰(公司股东和网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发|
| |行1,251.471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 |8,510.00万元。公司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
| |会议和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
| |2019年11月28日,元道通信、李晋、燕鸿及吴志锋与中科海创共|
| |同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中科海|
| |创以8,0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1,176.471万股,每股6.80 |
| |元。2019年12月10日,元道通信与陈冈峰共同签署《关于元道通|
| |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之认购协议》,约定陈冈峰以510.00万|
| |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75.00万股,每股6.80元。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情况|
| |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112号),确 |
| |认截至2019年12月18日,元道通信已收到参与本次定增的股东中|
| |科海创、陈冈峰认缴的出资8,510.00万元,其中1,251.471万元 |
| |计入注册资本,溢价7,258.5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19年12月17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 |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7名。 |
| | (1)增资价格的合理性 |
| | 中科海创及陈冈峰认购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
| |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 |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
| |格6.8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 |
| |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3、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和第三次增资之间的股份转让 |
| |公司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完成后至第三次增资完成前,股东以签|
| |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7次,股东人数降至96名。盈科创新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只基金(盈科盛达、盈科盛垄盈科盛|
| |通)因自身资金需求回笼资金将所持公司剩余股份予以出让。 |
| | (1)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王凌云非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立|
| |昂技术与公司同属于新疆的同行业公司,出于在投资关系基础上|
| |可能存在未来业务合作或协同的考虑,受让公司股份。王凌云与|
| |立昂技术以市场价格6.50元/股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 |
| |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
| |支付。 |
| | 4、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 |
|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与经营|
| |实力,公司向深圳秉鸿、田荣金发行217.059万股,发行价格为6|
| |.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76.00万元。深圳秉鸿与公司原股|
| |东嘉兴秉鸿、新余秉鸿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孔强,田荣金为公司原|
| |股东。公司2019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
| |9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
| |增资事项。 |
|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李晋、燕鸿及吴志锋与深圳秉鸿签署《|
| |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深圳秉鸿以1,00|
| |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147.059万股,每股6.80元。2019年1|
| |2月19日,公司与田荣金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
| |股份之认购协议》,约定田荣金以476.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
| |70.00万股,每股6.80元。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情况|
| |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117号),确 |
| |认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元道通信已收到新增股东深圳秉鸿、田|
| |荣金认缴的出资款合计1,476.00万元,其中217.059万元计入注 |
| |册资本,溢价1,258.9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19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 |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7名。 |
| | (1)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
| |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 |,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
| |8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 |
| |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5、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和第四次增资之间的股份继承 |
| |2020年5月12日,公司原股东周高良去世,根据继承关系及周高 |
| |良配偶对其子周悦的赠与协议,以及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
| |公证书》([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333号),周高良持有的 |
| |公司120万股股份全部由其子周悦继承,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6、2020年5月,报告期内第四次增资 |
| |为拓展通信网络优化业务,公司于2020年5月收购北京同友,同 |
| |时引入北京同友原实际控制人韩威成为公司股东,认购公司68.0|
| |0万股股份,认购价格为7.00元/股,总金额为476.00万元。公司|
| |2020年5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5月25 |
| |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 |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韩威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之股份认购协议》。 |
| |信永中和对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 |告》(XYZH/2020BJA120467),确认截至2020年6月11日,元道 |
| |通信已收到新增股东韩威认缴的出资款476.00万元,其中68.00 |
|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40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
| |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8名。 |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由于韩威认购公司股份距外部投资机构不足6个月,因此,韩威 |
| |认购公司股份的入股价格在2019年外部投资者认购价格的基础上|
| |适当上浮,并协商确定。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韩威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韩威以市场价格认购本次增资,|
| |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
| |份支付。 |
| | (3)公司收购北京同友与韩威入股公司不属于一揽子计划 |
| |韩威自2005年创立北京同友开始一直从事通信网络优化服务,但|
| |近年来受通信网络投资建设的周期性以及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的|
| |影响,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压力较大。经过一年多的业务合作|
| |,公司逐渐认可北京同友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经验,北京同友逐渐|
| |认可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理念,基于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各自的|
| |竞争优势,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以评估价值收购北京同友,定|
| |价合理、公允。 |
| |韩威入股公司主要是由于其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前景,公|
| |司也有意引入具有通信网络优化服务经验的股东,且韩威增资价|
| |格高于6个月内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的价格,增资价格合理、公 |
| |允。 |
| |综上所述,公司收购北京同友与韩威入股并非互为前提,不属于|
| |一揽子计划,且各自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降低|
| |收购价格降低商誉金额等的行为。 |
| |2020年5月至8月,公司上述股东对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属清晰|
| |事项进行逐一确认,各股东均对股权清晰事项出具《承诺函》。|
| |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归属、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真实准确|
|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 |,出资行为均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各股东所持股份形成和转让情况均已告知公司,过程中不存在|
| |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混乱等情形,与公司、其他股东及第|
| |三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瑕疵争议、重大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6-28|上市日期 |2022-07-08|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04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38.46 |
├──────────┼─────┼──────────┼─────┤
|发行费用(万元) |10400.14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16918.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06518.26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8.46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7.87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47.7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深圳市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市珩元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元道商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北京天元合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山南灯之元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新疆元道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新疆元道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河北元道安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浙江元道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元道泓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华元新能源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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