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112 信邦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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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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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United Faith Auto-Engineering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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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证券代码|3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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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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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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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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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罡 |总 经 理|余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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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陈雷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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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20-88581808 |传 真|86-20-88581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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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uf.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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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r@uf.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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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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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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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
| |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
| |;通用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 |;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模具制造;电|
|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模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
| |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涂装设备制造;通用设|
| |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新兴能源技术|
| |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智能|
| |机器人销售;伺服控制机构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液气|
| |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
| |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
| |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
| |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半导|
| |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
| |售;货物进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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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汽车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制造、装配、集成及维护服务,航空航|
| |天检测装备业务,光伏电池板高速印刷装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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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发行人前身为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信邦有限设立于|
| |2005年7月18日,由信邦集团、信邦远东以货币出资设立,设立 |
| |时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罡,住所为广州市|
| |花都区新华镇风神大道10号B栋一层04,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 |
| |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本企业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
| |2005年6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 |
| |设立合资经营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批复》(花外经|
| |贸管复[2005]51号),同意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后更|
| |名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邦远东合资设|
| |立信邦有限。2005年6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 |
|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
| |5]0006号)。 |
| |2005年7月18日,信邦有限在广州市工商局获得《法人营业执照 |
| |》,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8534号。 |
| |2005年10月11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告》(穗华会(2005)外验字113号),验明截至2005年10月10 |
| |日,信邦集团货币实缴出资511.20万元。 |
| |2005年11月2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穗华会(2005)外验字117号),验明截至2005年10月17 |
| |日,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400.00万港元,折合416.96万元人民|
| |币。 |
| |2006年5月31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穗华会(2006)外验字042号),验明截至2006年5月22日|
| |,信邦集团货币实缴出资908.80万元,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16|
| |0.00万港元,折合165.384万元人民币(信邦远东多缴纳的2.344|
| |万元人民币经投资者确认转做资本公积)。至此,信邦有限注册|
| |资本全部实缴完成。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信邦有限的原股东以发起设|
| |立的方式,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2016年2月26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 |
| |分所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200462_G01号”《专项|
|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11月30日,信邦有限的账面净资产|
| |为9,487.25万元。 |
| |2016年2月26日,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
|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联羊城评字【2016】|
| |第XHMPC0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5年11月30日为基 |
| |准日,信邦有限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股东权益(净资产)价值|
| |为12,327.40万元。 |
| |2016年2月29日,信邦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按照公司 |
| |经审计净资产值9,487万元中的3,125万元以1:1的比例折成股本3|
| |,125万股(每股1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6,362万元计入|
| |资本公积金,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公|
| |司更名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
| |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
| |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
| |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016年4月29日,信邦智能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
| |意以信邦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487万元为 |
| |基础,将其中的3,125万元折合为3,125万股,净资产与注册资本|
| |的差额6,3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
| |2016年5月18日,广州市商务委出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信 |
| |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穗商务资批[2016]17号),同意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事宜。2016|
| |年5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 |
|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股份证字[2016]0003号)。 |
| |2016年5月30日,广州市工商局核准本次整体变更登记,信邦智 |
| |能从广州市工商局获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 |01017756647694。 |
| |2020年7月3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
| |验字第61200462_G01号),经审验,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司|
| |已收到全体股东以信邦有限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94,872|
| |,504.03元出资,其中部分净资产31,250,000.00元按1:1的折股 |
| |比例折为3,125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合为公司股本31,250,0|
| |00.00元,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部分63,622,504.03元已计入公司|
| |资本公积。 |
| | 二、发行人股本、股东等变化情况 |
| | (一)2005年7月,发行人前身信邦有限设立 |
| | (二)2008年10月,信邦有限第一次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 |
| |2008年5月10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有限增加 |
| |注册资本700.00万元。本次增资由信邦远东以700.00万元人民币|
| |等额外币认缴出资700.00万元,价格经协商按1.00元/出资额确 |
| |定;并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设计、生产自动化设备、工具及其零部|
| |件;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
| |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
| |焊装生产设备制造;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销售本企业|
| |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配套业务|
|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 |理)。 |
| |2008年8月20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关于合资企 |
| |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
| |(粤外经贸资字[2008]1025号),同意信邦有限增资及变更经营|
| |范围事宜。2008年8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 |
|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
| |5]0006号)。 |
| |2008年10月28日,信邦有限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
| |记。 |
| |2008年10月9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穗华会(2008)外验字3017号),验明截至2008年9月19 |
| |日,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797.00万港元,折合699.15万元人民|
| |币,信邦有限累计实缴出资2,699.15万元。 |
| |2015年5月27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2号),验明截至2015年5月8|
| |日,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1.10万港元,折合8,674.93元人民币|
| |(多缴纳的198.03元人民币经投资者确认转做资本公积),信邦|
| |有限累计实缴出资2,700万元。 |
| | (三)2015年9月,信邦有限第二次增资 |
| |2015年8月10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有限增加 |
| |注册资本425.00万元,本次增资由横琴信邦以1,300.00万元货币|
| |认缴出资425.00万元。 |
| |2015年8月21日,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出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中 |
| |外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批复》(|
| |穗外经贸花资批[2015]66号),同意信邦有限增资事宜。2015年|
| |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 |
| |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5]0006号)。 |
| |2015年9月1日,信邦有限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
| |2015年8月27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4号),验明截至2015年8月2|
| |5日,横琴信邦货币实缴出资1,300.00万元,其中875.00万元计 |
| |入资本公积,信邦有限累计实缴出资3,125.00万元。 |
| |2020年7月7日,安永华明出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61200462_G01号),对|
| |由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穗华会(2005)外验字|
| |113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5)外验字117号验资报告、穗华会|
| |(2006)外验字042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8)外验字3017号 |
| |验资报告、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2号验资报告和穗华会(|
| |2015)外验字第3004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为:安永|
| |华明未发现信邦有限的注册资本及其实收情况与广州华都会计师|
| |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中所述相关结论在重大方面|
| |存在不相符的情形。 |
| |(四)2016年5月,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2018年2月,信邦智能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8年1月15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会议作 |
| |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信邦远东将所持312.50万股股份以11,000|
| |.00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 |
| |2018年1月31日,信邦智能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
| |意公司股东信邦远东将所持312.50万股股份以11,000.00万元转 |
| |让给共青城国邦。同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签订《广州信邦|
|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宜。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19,999|
| |,999.80元(含该19,999,999.80元股份转让款对应的代扣代缴税|
| |款1,943,181.80元),并另就其中500万元股份转让款代扣代缴 |
| |税款485,795.46元,剩余89,514,204.74元股份转让价款(含代扣|
| |代缴税款)尚未实际支付。 |
| |针对尚未支付完成的股权转让事项,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已于|
| |2020年6月5日签署《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
| |让事宜的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清上述股|
| |份转让价款的情形不构成《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信邦远东不会因此追究共青城国邦|
| |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前述股份转让|
| |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
| |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 |2018年2月2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
| | (六)2018年3月,信邦智能第一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18年1月16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作 |
| |出决议,同意信邦智能增加注册资本173.2954万元,其中,弘信|
| |晨晟以1,499.9987万元货币认购42.6136万股,弘信二期以4,599|
| |.9994万元货币认购130.6818万股;同意共青城国邦将所持的42.|
| |6136万股股份以1,499.9987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晨晟,将|
| |所持的130.6818万股股份以4,599.9994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
| |信二期。 |
| |2018年2月8日,信邦智能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 |信邦智能增加注册资本173.2954万元,其中,弘信晨晟以1,499.|
| |9987万元货币认购42.6136万股,弘信二期以4,599.9994万元货 |
| |币认购130.6818万股;同意共青城国邦将其所持信邦智能173.29|
| |54万股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其中将42.6136万股以1|
| |,499.9987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晨晟,将所持的130.6818 |
| |万股以4,599.9994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二期。 |
| |本次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为:一方面,发|
| |行人为满足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治理结构,拟引进外部财|
| |务投资者,而共青城国邦亦有一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弘信|
| |二期、弘信晨晟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看好智能制造产业及发行|
| |人的业务发展前景,因此,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增资和股权|
| |转让方式引进弘信二期、弘信晨晟。 |
| |本次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增资和股权转让定价均按发行人投前估|
| |值11亿元,即每股增资及转让价格为35.2元,其定价依据为根据|
| |公司业务发展潜力及所处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以及当时公司的|
| |经营情况和股权投资市场环境,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协商确定,|
| |定价公允、合理。 |
| |信邦远东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后、共青城国邦立即将|
| |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
| |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 |
| |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东均显示为境内股|
| |东,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拟将其通过境外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 |股份转给其控制的境内企业,并最终实现将发行人的公司性质由|
|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另一方面,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
| |有意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投资发行人,但其认为跨境支付|
| |股权转让价款的手续相较于直接在境内支付股权转让款更为繁琐|
| |,因此,其更愿意从境内企业的股东受让发行人的股份。 |
| |基于前述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先行实施股权架构调整,即将|
| |境外企业信邦远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给境内企业共青城国邦,|
| |随后共青城国邦再将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
| |弘信晨晟,具有合理性。 |
| |信邦远东于2018年1月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发行人 |
| |已就该次股份转让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
| |手续;共青城国邦于2018年2月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 |
| |弘信晨晟,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股份|
| |的转让。 |
| |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 |经核查,共青城国邦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弘信|
| |晨晟是真实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股份|
| |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2018年2月9日,信邦智能、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共同签署《广州|
|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上述增资事宜|
| |。 |
| |同日,共青城国邦与弘信晨晟、弘信二期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
| |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宜。 |
| |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 |2018年3月15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 |
| |记。 |
| |针对上述增资事宜,2020年7月3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
| |(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00462_G02号),经其审验,截至|
| |2018年3月31日,发行人已收到弘信二期、弘信晨晟缴纳的增资 |
| |认购款合计30,499,991.00元,其中1,732,954.00元作为认缴注 |
| |册资本的实收资本(股本);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金额为32|
| |,982,954.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00%;弘信二期及弘信晨|
| |晟于2018年8月支付增资认购款共计12,199,995.70元,于2019年|
| |12月支付剩余增资认购款共计18,299,994.30元。 |
| |本次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并|
| |且均为自有资金,该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不涉及纳税义务。 |
| |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弘信二期、|
| |弘信晨晟已经全额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项。 |
| | (七)2018年12月,信邦智能第三次股权转让 |
| |2018年11月20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七次会议作|
| |出决议,同意公司外方股东信邦远东将其持有的769.58万股股份|
| |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将其持有的197.92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信|
| |邦。 |
| |2018年12月6日,信邦智能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
| |意公司股东信邦远东将所持769.58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
| |将所持197.92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信邦。 |
| |2018年12月10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签订《广|
| |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
| |宜,其中共青城国邦受让769.58万股股份应付的价款为27,089.2|
| |16万元,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万股股份应付的价款为6,966.78|
| |4万元。该股权转让初始价格经协商按35.2元/股确定,定价依据|
| |为2018年年初弘信晨晟、弘信二期受让股份及增资入股价格。 |
| |2020年5月15日,因信邦远东、共青城信邦均系李罡、姜宏、余 |
| |希平共同控制的企业,为了降低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支付压力,经|
| |三位实际控制人内部协商一致,信邦远东、共青城国邦、共青城|
| |信邦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 |充协议》,同意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00万股的价格变更为1,00|
| |0.00万元。该次股权转让价款调整后的价格为5.0525元/股,系 |
| |参考母公司截至转让时点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金额等因素确定。|
| |2018年2月9日,弘信二期、弘信晨晟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签署《|
|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
| |投资方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且发行人合格发行上市或被上市公司|
| |收购前,如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直接或/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 |
| |全部或部分股份给任何第三方,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次投资的|
| |单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已同意上|
| |述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事项,并确认目前没有且未来不会因为该股|
| |份转让价格调整事项向发行人及相关方追索或谋求补偿任何利益|
|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调整系转让方即原股|
| |东信邦远东和受让方即新股东共青城信邦之间就股份转让事宜的|
| |调整,不涉及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无须发行人及其|
| |他股东同意。根据信邦远东的公司章程,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变更|
| |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根据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的合|
| |伙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变更事项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希平|
| |自主决定。2020年5月14日,信邦远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召开 |
| |了董事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同意了股权转让|
| |款价格变更事项。 |
|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调整并不涉及股东的变更,无须就上述变|
| |更事项单独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 |
|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及外部程序,|
| |合法合规。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信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该次股|
| |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并已代扣代缴税款;共青城国邦未向信|
| |邦远东付款,但已就其中1,500万元股份转让款代扣代缴税款1,4|
| |57,386.36元,剩余269,434,773.64元股份转让价款尚未实际支 |
| |付。 |
| |针对尚未支付完成的股权转让事项,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已于|
| |2020年6月5日签署《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
| |让事宜的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清上述股|
| |份转让价款的情形不构成《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信邦远东不会因此追究共青城国邦|
| |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前述股份转让|
| |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
| |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 |2018年12月29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
| |记。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外资股东信邦远东退出持股,公司的企|
| |业性质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
| |(八)2019年12月,信邦智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变更经营范围|
| |2019年3月15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
| |作出决议,同意以总股本32,982,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
| |每10股转增15.0735425股,合计转增为股本49,716,996.00股。 |
| |2019年4月1日,信邦智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同意公司以总股本32,982,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
| |转增15.0735425股,合计转增为股本49,716,996.00股。转增后 |
| |,公司总股本为8,2699950.00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699950.|
| |00万元;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制|
| |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连续|
| |搬运设备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
| |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
| |;物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机械零部件|
| |加工;工业机器人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
| |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特别管理|
| |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 |
| |2019年12月16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办理工|
| |商变更登记。 |
| |2020年7月3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
| |验字第61200462_G03号),经其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
| |行人已将资本公积49,716,996.00元转增股本;变更后发行人累 |
| |计股本为82,699,950.00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00%。 |
| | (九)相关事项的说明: |
| |1、发行人股份转让过程中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未实际支付的原因 |
| |和偿付安排 |
| |2018年1月,信邦远东将所持发行人股份312.50万股股份以11,00|
| |0.00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
| |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1,999.99998万元(其中,代扣代缴税款1|
| |94.32万元)。 |
| |2018年12月,信邦远东将所持发行人股份769.58万股股份以27,0|
| |89.216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
| |城国邦未向信邦远东付款,但已就其中1,5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 |代扣代缴税款145.74万元。 |
| |根据共青城国邦的说明,股份转让价款尚未实际支付的原因系信|
| |邦远东和共青城国邦的实际股权结构相同,均由实际控制人100%|
| |控制,为了降低实际控制人短期内在不同持股平台之间资金转移|
| |支付的压力,共青城国邦尚未向信邦远东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 |。 |
| |根据共青城国邦及其合伙人李罡、姜宏、余希平作出的承诺,对|
| |于上述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共青城国邦将于2024年12月31|
| |日前支付完毕。 |
| | 2、发行人相关股东未按时足额纳税情况的说明: |
|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为信邦远东,扣缴义务人为共青|
| |城信邦、共青城国邦,其中共青城信邦已按调整后的价格向信邦|
| |远东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并已代扣代缴税款;|
| |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了1,999.99998万元(已代扣代缴税|
| |款)股权转让款,另外还就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的其中2,000万|
| |元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信邦远东企业所得税税款,剩余合计35,894|
| |.90万元尚未支付。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
|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
| |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
| |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
| |扣缴。信邦远东为境内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共青城信邦、共青城国邦|
| |作为信邦远东股权转让款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其|
| |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到期应支付的时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因|
| |此,对于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部分,|
| |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纳税义|
| |务已履行完毕;对于其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共青城国邦及|
| |其合伙人李罡、姜宏、余希平作出的承诺,共青城国邦拟于2024|
| |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并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 |因此,对于共青城国邦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其作为扣缴义务|
| |人,尚未代扣代缴税款,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受到行政|
| |处罚的风险。 |
| |3、现有股东曾与相关方签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该等对赌 |
| |协议具体内容,解除情况,以及是否纠纷或潜在纠纷 |
| |弘信二期、弘信晨晟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邦集团、信邦|
| |远东、共青城国邦、横琴信邦曾经签署含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的|
| |协议,但该等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事项已解除,且各方已确认不|
| |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
| |横琴信邦合伙人曾经签署含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的协议,但该等|
| |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事项已终止,且上述横琴信邦合伙人中的现|
| |有合伙人及发行人已确认不会基于上述条款的终止采取任何行动|
| |、追索或谋求补偿任何利益,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
|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与相关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
| |赌协议或特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4、发行人设立、存续过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境外投资、外商 |
| |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 |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
| |规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经核查,除发行人两次股份转让中原股东信邦远东暂未缴纳未收|
| |到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的税款,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实际控制|
| |人控制的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和横琴信邦暂未为其合伙人代|
|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发行人设立、存续过程、资金来源符合境|
| |外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
| |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
| |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5、发行人子公司设立、存续过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境外投资 |
| |、外商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
| |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其|
|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经核查,发行人投资子公司的过程以及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该等|
| |子公司投资或受让的资金来源符合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管|
| |理、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
| |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纠|
| |纷或潜在纠纷。 |
| |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 |
|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
| |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或自有|
| |资金,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历次|
| |增资和股权转让均是所涉及相关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
| |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者|
| |潜在纠纷。 |
| |7、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 |
| |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 |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 | (1)2016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16年3月1日,发行人各发起人以信邦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
|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9,487万元折合注册资本3,125万元,剩余6,36|
| |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016年5月,发行人办理完成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外商投资 |
| |等手续。 |
| |本次整体变更前后,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变,公司的注册资本|
| |/股本均为3,125万元,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
| |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但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
| |积的情形。 |
|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发起人股东无需缴纳所|
| |得税。 |
|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如税务部|
| |门要求缴纳信邦智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
| |的相应税款,本人将及时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如有)、|
| |罚款(如有)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若信邦智|
| |能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信邦智能予以相应的补偿。 |
| |(2)2018年2月信邦远东将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以及2018年|
| |12月信邦远东将股份分别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 |
| | (3)2018年3月,股份转让 |
| |2018年3月,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国邦将所持发行人股份130.6818 |
| |万股以4,599.9994万元转让给弘信二期;将所持发行人股份42.6|
| |136万股以1,499.9987万元转让给弘信晨晟。因该次转让未产生 |
| |溢价,共青城国邦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4)2019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9年12月,发行人以总股本32,982,95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 |金49,716,996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0735425股,合计转增|
| |股本49,716,996股,转增后的股本总数为82,699,950股。在本次|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包括发行人整体变更为|
| |股份有限公司时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股东增资产生的股本|
| |溢价等转为资本公积以及整体变更后新股东增资产生的股本溢价|
| |。 |
| | 1)信邦集团 |
| |对于由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
| |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
| |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
| |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矗 |
| |对于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
| |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 |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的收入或|
| |作为其免税收入,信邦集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2)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 |
| |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财|
|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
| |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
| |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
| |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
| |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 |
|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
| |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 |
| |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
|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
| |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自1992年5月15日起施行、于2016年1月|
| |1日失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 |
| |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国家税务总|
|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 |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
| |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
| |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
| |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 |
| |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
| |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 |
| |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
| |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 |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
| |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广 |
| |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
| |五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行|
| |使裁量权时应选择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2019年12月发行|
| |人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余额满足该次转增股本的金额要求,|
| |发行人股东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暂未为其合伙人|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除发行人因丢失发票于2017年12月29日被处以罚款40元外,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未发现发行人自|
|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
| |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发行人的注册资|
| |本为82,699,950元。因此,发行人转增股本后其税务登记信息已|
| |相应发生变化,税务主管机关未就发行人股东未缴纳所得税事宜|
| |提出异议。 |
|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如税务部|
| |门要求缴纳信邦智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
| |的相应税款,本人将及时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如有)、|
| |罚款(如有)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若信邦智|
| |能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信邦智能予以相应的补偿。 |
| | (5)发行人历次分红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 |
| |根据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会议决议、报税备案文件、完税证明|
| |等,发行人历史上的分红及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未违反税收方面法|
| |律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 |
|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
| |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
| |情况等未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 |
|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 |2015年以来,智能制造相关产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
| |大力支持,亦受到了资本市场的追逐,多家上市公司曾寻求智能|
| |制造领域的优秀标的公司进行合作。发行人作为智能制造领域的|
| |优秀公司之一,受到了上市公司奥特佳、科新机电等的关注,并|
| |经撮合介绍,与该两家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方面的谈判与沟通,|
| |具体情况如下: |
| | 1、奥特佳(002239.SZ)曾拟收购发行人100%股权的情况 |
| |2016年,经撮合介绍,奥特佳与发行人就拟收购事项接洽商议,|
| |双方最终达成初步意向。2016年12月19日,奥特佳披露公告《奥|
| |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
| |延期复牌的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方式收购|
| |发行人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签署了|
| |关于收购发行人100%股权的《框架协议》。 |
| |其后,发行人与奥特佳未能就收购事项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20|
| |17年1月17日,奥特佳披露公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般风险提示暨暂不复牌公告》,与|
| |发行人未能就继续进行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收购发|
| |行人股权的相关工作。 |
| |经核查,发行人与奥特佳就上述事项所涉权利及义务已终止,不|
|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科新机电(300092.SZ)曾拟收购发行人51%以上股权的情况 |
| |2017年,经撮合介绍,科新机电与发行人就拟收购事宜接下商议|
| |,双方最终达成初步意向。2017年4月13日,科新机电与发行人 |
| |的股东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及横琴信邦签署《投资框架意向书》|
| |;2017年6月24日,科新机电披露公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 |
| |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拟收购发行人51|
| |%以上股权,并就此事与发行人的股东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及横 |
| |琴信邦签署了《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
| |其后,发行人与科新机电未能就收购事项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
| |科新机电与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及横琴信邦签署《关于资产重组|
| |框架协议、投资框架意见书的解除协议》,同意各方基于《投资|
| |框架意见书》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
| |系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2017年10月10日,科新机电披露公|
| |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
| |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由于交易各方对就交易核心条款和相关细|
| |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筹划该重组事项。 |
| |经核查,发行人与科新机电就上述事项所涉权利及义务已于《关|
| |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意见书的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
| |终止,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经核查,上述未完成的上市公司拟收购事项中,交易各方最终未|
| |能达成一致意向,亦未具体实施收购事宜,未对发行人业务、管|
| |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
|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实施完毕的|
| |重大资产重组,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 |事项。 |
| |于2018年1月31日,信邦(远东)有限公司(“信邦远东”)与 |
| |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国邦”)|
|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3,125,000股以每股35.20元|
| |的对价转让给共青城国邦,本次转让后,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
| |团有限公司(“信邦集团”)、信邦远东、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横琴信邦”)及共青城国邦分别占本公|
| |司45.44%、30.96%、13.60%及10.00%的权益。 |
| |于2018年2月9日,嘉兴弘邦和弘信晨晟与本公司和共青城国邦签|
| |订股份认购协议,拟以人民币45,999,994.00元和人民币14,999,|
| |987.00元分别认购本公司新增股份1,306,818股及426,136股,同|
| |时,共青城国邦以每股35.20元的对价向嘉兴弘邦和弘信晨晟分 |
| |别转让其持有本公司原有股份1,306,818股及426,136股。本次增|
| |资和股份转让于2018年3月15日完成,本次增资及转让后,本公 |
| |司股本为人民币32,982,954.00元,信邦集团、信邦远东、横琴 |
| |信邦、共青城国邦、嘉兴弘邦及弘信晨晟分别占本公司43.05%、|
| |29.33%、12.89%、4.22%、7.93%及2.58%的权益。 |
| |于2018年12月10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及共青城信邦投资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信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
| |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9,675,000股,分别以每股人民币35.20元的|
| |对价向共青城国邦和共青城信邦转让7,695,800股和1,979,200股|
| |,本次转让后,本公司性质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信邦|
| |集团、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嘉兴弘邦、弘信晨晟及共青城信|
| |邦分别占本公司43.05%、12.89%、27.55%、7.93%、2.58%及6.00|
| |%的权益。于2020年5月15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及共青城信|
| |邦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同意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00股的 |
| |价格变更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即每股人民币5.0525元) |
| |。 |
| |于2019年4月1日,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资本公积转|
| |增股本的议案,以资本公积人民币49,716,996.00元向全体股东 |
| |按相同比例转增股本。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
|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
| |2号文),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
| |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66,650|
| |股,本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
| |。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6-16|上市日期 |2022-06-2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756.6650 |每股发行价(元) |27.53 |
├──────────┼─────┼──────────┼─────┤
|发行费用(万元) |7999.00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75890.9874|
| | | |5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67891.98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8.0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8.76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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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40.9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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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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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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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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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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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景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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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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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斐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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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斯迪克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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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德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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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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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联工程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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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富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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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富士アセンブリシステム | 孙公司 | 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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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邦普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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