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082 久盛电气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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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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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Jiusheng Electric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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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证券代码|30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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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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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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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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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建华 |总 经 理|张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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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金兴中 |独立董事|董小锋,顾国兴,万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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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72-2228172;86-572-|传 真|86-572-2228166 |
| |222829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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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teccab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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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jxz@teccable.com;zhh@teccable.com;tec@teccab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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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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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凤路1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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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矿物绝缘(MI)电缆、伴热电缆(HTC)、矿物绝缘 |
| |类元器件(含加热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设计、|
| |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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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电力电缆、加热电缆等的研发、生产、销售|
| |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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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基本情况 |
| |公司原系由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
| |立时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 |
| |2004年4月26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 |
| |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 |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4]58号),同意由久盛科|
| |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久盛有限|
| |曾用名),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1,200万美元|
| |,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电网滤波器(APF),|
| |伴热电缆(HTC)及其派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2004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 |
| |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
| |101号)。 |
| |2004年5月19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企业 |
| |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 |
| |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验资程序 |
| |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7月出具的《电网滤波器(A|
| |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汇丰|
| |评报字(2004)第055号),久盛科技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评估 |
| |价值为327.42万美元,高于用于出资的金额。 |
| |久盛科技于2004年4月与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签署了专有 |
| |技术转让合同,将该专有技术按照投资作价300万美元转让给了 |
| |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
| |年7月出具了《验资报告》(汇丰设验报字[2004]0104号),验 |
| |证截至2004年6月,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已收到久盛科技 |
| |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美元。 |
| | 3、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 |
| |(1)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投入发行人的实际生产 |
| |经营,评估作价是否公允 |
| |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电网滤波器(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 |
| |工艺专有技术”投入久盛有限后,并未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
| |久盛科技上述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系委托合法注册且持有中华人|
| |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ZJ20|
| |04042)的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为收 |
| |益现值法,即依据电网滤波器系列产品和伴热电缆产品专有技术|
| |的收益方式,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确定评估对象能够为资|
| |产拥有方带来的利益,再通过一定的分享率,即该项评估对象在|
| |未来收益中应占的份额,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经营规模下的评|
| |估基准日(2004年6月14日)的公允价值。 |
| |2004年7月10日,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电网滤波器 |
| |(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 |
| |汇丰评报字(2004)第055号),评估价值为327.42万美元。 |
| |综上,久盛科技将经过评估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美元出资,未 |
| |超过评估值,作价公允。 |
| |(2)久盛有限于2008年9月将上述专有技术出资全部予以减资的|
| |原因 |
| |如前所述,该专有技术自久盛有限设立时即转移至久盛有限,但|
| |在久盛有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
| |用的计划,故股东决定将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 |
| |发行人于2009年进行了减资,全额减少了专有技术出资,具体过|
| |程如下: |
| |2008年9月1日,久盛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将注册资本由81,284,4|
| |00元减少至50,000,000元。其中减少以货币方式出资6,454,340 |
| |元,减少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24,830,100元。 |
| | 2008年9月3日,久盛有限在湖州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 |2009年2月17日,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 |
| |资报告》(汇丰验报字[2009]第016号),验证截至2009年1月31|
| |日,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
| |,000万元,均为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
| |2009年2月20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减资后 |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 |
| |本次减资完成后,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均为货币出 |
| |资。 |
| |综上所述,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系经评估作价,权属已|
| |转移至久盛有限,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出|
| |资不实的情形。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由于后续未发挥预期作用,|
| |发行人已经在早期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该事项未对发行人|
|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至今无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
| |纠纷等情形。发行人所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日“能够|
| |遵守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法实施条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 |例》等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 | (3)减资后该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情况 |
| |迪科投资与发行人签署《赠予协议》,迪科投资将该专有技术无|
| |偿赠予发行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专有技术的权利|
| |归属于发行人。 |
| |4、关于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 |
| |补缴已免 |
| |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补缴情况久盛有限自设立起至变更为内资|
| |企业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 |税法》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其于2008年变更为|
|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久盛有限于2009|
| |年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2015年3月,发行人原主管税务机关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 |
| |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久盛电气在2008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
| |内资企业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报|
| |纳税,并已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偷、|
| |漏、逃、欠税行为,不存在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
| |2020年4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
| |限自设立之日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之日期间,其就历次股东出资|
| |、增资、减资、股权转让以及变更企业类型、公司名称、经营范|
| |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出资方式等事项均已经原湖州经济技|
|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经其他相关部门分别审核同意|
|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均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
|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
| |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处罚的情形。” |
|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已|
| |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发行|
| |人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
| |理的情形。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2009年3月1日,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整体变更|
| |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09年2月28日。2009年6月1日 |
| |,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久盛有限截至2009年|
| |2月28日经立信所审计(信会师报字(2009)第23713号)的净资|
| |产6,632.17万元,按照每股1元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6,630万|
| |股,剩余的2.17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久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 |份有限公司。 |
| |2009年5月6日,久盛电气24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
| |2009年6月26日,立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9 |
| |)第23910号),对公司整体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 |
| |至2009年6月26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将久盛有限 |
| |截至2009年2月28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6,632.17万元中的6|
| |,630.00万元,按每股1元折合股份总额6,630.00万股,净资产大|
| |于股本部分2.17万元计入资产公积。 |
| |2009年7月18日,久盛电气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
| |2009年7月28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电气核发本次变 |
|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同时公 |
| |司名称变更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报告期内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7年8月,久盛电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年8月16|
| |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总 |
| |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4|
| |0,412,352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
| |2,123.7057万元。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发|
| |行人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 |股本,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
| |,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
| | 2、2017年10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7年10月9日,单建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互 |
| |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转让股份100万股给芮勇,转让价格4.13 |
| |元/股。 |
| | 3、2018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18年11月26日,迪科投资与史国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史|
| |国林将其所持有的久盛电气340,119股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
| |的0.28%)全部转让给迪科投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34万元|
| |,转让价格3.94元/股。2018年12月26日,迪科投资向史国林支 |
| |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
| |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股本及股份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 |。 |
| |史国林将部分股权(占其本次转让前持股数的30%)转让给迪科 |
| |投资的主要系其由于个人债务问题,亟需资金所致。 |
| |史国林于2009年2月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受让取得久盛有限57 |
| |万元的注册资本,后经发行人整体变更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
| |致史国林在本次转让前持有发行人113.37万股,即其持股的成本|
| |约为0.50元/股。因史国林持股成本较低,且其资金需求急迫, |
| |经与股权受让方协商,以每股3.94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较其持股|
| |成本已获得了较大收益,因此,史国林接受转让价格略低于单建|
| |明转让股权价格4.13元/股,具有合理性。 |
|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
| |管理事项 |
| |2008年8月,久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已变更为内资企 |
| |业,后续股权变更不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
| |事项。 |
|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的瑕疵情况发行人设立|
| |以来存在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以及专有技术出 |
| | 资比例高于20%的情形,具体如下: |
| | 1、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 |
| |迪科投资于2006年6月至7月期间,对久盛有限出资的4,200万元 |
| |人民币中1,500万元系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的借款,该借款已于2|
| |007年6月前偿还。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鉴于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
| |出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转移,借款已取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
| |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合法有效的,与其|
| |对久盛有限的增资系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不构成虚假出资;本|
| |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的|
| |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偿|
| |还,不具有虚假出资的故意,未造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
| |;不存在因该借款产生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所|
| |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
| |久盛有限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情形”。故迪科投资本次向久盛有限借款进行|
| |出资的事项,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 |质障碍。 |
| | 2、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 |
| |2006年4月减资后至2006年8月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前,公司|
| |的专有技术出资占比为30%。 |
| |根据当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
| |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
| |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 |,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
| |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
|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
| |批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该工业产权、专有技|
| |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
| |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 |2004年5月,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时,专有技术出资未超过久 |
| |盛有限注册资本的20%,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2006年4月,|
| |久盛有限减资时,取得了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 |《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
|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以及|
| |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 |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且均明确同意了 |
|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汇出资700万美|
| |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
|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6年4月25日,经原湖 |
|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从1,500万美元调整至1,0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700 |
| |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关于同意久盛(湖州) |
| |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
| |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本次减资后,湖州久盛电|
| |气有限公司专有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0%的事项,未违反 |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
| |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一方面,发行人2006年4 |
| |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系由于2006年|
| |4月的减资行为导致,而该次减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减资程序 |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持续时间较短;另一方面,南太湖新区管|
| |理委员会亦对该事项未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专项|
| |证明。故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六)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情况 |
| | 1、久盛科技情况 |
| | (1)久盛科技基本情况 |
| |久盛科技系由杨昱晟、沈伟民于2004年3月24日在香港注册的法 |
| |人团体,公司编号为891292,已于2011年8月26日注销。久盛科 |
| |技存续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股份100,000股,每股1港|
| |元,股本为100,000港元,其中杨昱晟持股70%,并担任其董事,|
| |为久盛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久盛科技登记业务性质为贸易和投资|
| |,在其存续期间内,对久盛有限的投资系其主要开展的业务。 |
| | (2)历史上转让久盛有限全部股权的背景和原因 |
| |2009年9月,迪科投资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4,40|
| |9.07万元,本次增资偿还了其对张建华的1,500万元债务以及对 |
| |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的2,700万元债务。 |
| |①2006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公司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 |
| |资 |
| | A.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
| |久盛科技于2004年5月出资设立久盛有限,根据湖州经济技术开 |
| |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
| |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
| |投[2004]58号),首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
| |注册资本的15%,其余应在三年内即2007年5月前缴清。 |
| |因临近最后的出资期限,而久盛科技及其股东存在资金困难,已|
| |可预见无法按期出资,故久盛科技需要将未实缴的股权进行转让|
| |。 |
| |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前,久盛电气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 |
| |实收资本为479.36万美元(货币出资179.36万美元,专有技术出|
| |资300万美元),占比为47.94%。 |
| |张建华于2004年8月加入公司后,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于久 |
| |盛科技存在向张建华1,500万元的借款,杨昱晟、沈伟民与张建 |
| |华约定,由张建华提供的借款如其愿意,未来可以转为久盛有限|
| |的股权。基于张建华存在未来持股久盛有限的可能性及对公司经|
| |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故久盛科技于2006年8月将其持有久盛有限 |
| |未实缴出资部分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并由迪科投资履行|
| |出资义务。 |
| | B.本次股权转让后,迪科投资的出资情况 |
| |2006年7月27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具《验资 |
| |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验证截至2006 |
| |年7月26日,迪科投资以人民币出资4,200万元,折合525.53万美|
| |元,其中520.64万美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多余款项则暂作为公|
| |司其他应付款。至此,连同久盛科技已缴纳479.36万美元出资,|
| |久盛有限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已全部缴足。 |
| | C.迪科投资出资资金来源 |
| |迪科投资4,200万元出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700万|
| |元: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张建华1,242万元、干梅林(通过其 |
| |实际控制的先登科技)800万元、沈伟民262万元、史国林100万 |
| |元、张诗朴77万元、赵志华60万元、徐阿首50万元、杨昱晟44万|
| |元、金兴中20万元、杨恩茂15万元、方丽萍10万元、胡振华10万|
| |元、郑火江10万元)为了支持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前期向发行人|
| |提供了合计2,700万元的借款,本次股权转让时,13名自然人将 |
| |自发行人处受偿的前述借款转借给迪科投资,并由发行人代为支|
| |付给迪科投资,迪科投资负有对该13名自然人的债务,迪科投资|
| |再将该2,700万元出资至发行人。迪科投资于2009年进行增资, |
| |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4,409.07万元,该次增资在分期实缴 |
| |过程中清偿了前述对13名自然人的2,700万元的债务; |
| |第二部分1,500万元:迪科投资向发行人借款1,500万元用于出资|
| |,其中200万元于2006年9月由干梅林通过先登科技代迪科投资偿|
| |还,1,300万元于2007年6月由迪科投资直接偿还。 |
| |D.迪科投资部分出资来源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前期向久盛有 |
| |限提供的 |
| |2,700万元的合规性迪科投资2006年8月受让久盛有限股权,由于|
| |该部分股权系尚未实缴,故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履行实缴出资义|
| |务,其中2,700万元出资资金来源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前期向 |
| |久盛有限提供的借款。具体出资方式为,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以|
| |债权人委托付款的方式,由久盛有限于2006年6月-7月期间将2,7|
| |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迪科投资,同时冲减对该|
| |13名自然人的“其他应付款”,迪科投资再将该2,700万元作为 |
| |投资款汇入久盛有限验资账户。故迪科投资系以货币出资,不属|
| |于债权出资。 |
| |根据公司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以及财务报表,2004年9月至2006 |
| |年6月期间,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合计向久盛有限转账2,734.55 |
| |万元,均计为“其他应付款”,故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对久盛有|
| |限的债权真实存在。 |
| | E.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1,500万元出资的合规性 |
| |2006年6-7月,久盛有限向迪科投资提供了1,600万元借款,迪科|
| |投资将其中1,500万元用于对久盛有限增资,该款项于2007年6月|
| |前均已清偿完毕。 |
| |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及清偿是基于《合同法》所建立的平等|
| |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迪科投资作为股东对久盛有限基|
| |于《公司法》所负的实缴出资义务与借款产生的还款义务是独立|
| |的两种法律关系。股东向公司借款进行增资,经验资确认实缴出|
| |资到位,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则借款关系|
| |之债权债务消灭,不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
| |。 |
| |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增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转移,且借款已取|
| |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并记载于久盛有限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 |下,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系真实、合法、|
|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
| |具的《验资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确认 |
| |,迪科投资所缴纳的增资款项已经全部实缴到位。 |
| |2020年4月21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
| |自设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 |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法》《中华人|
|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
| |行政处罚的情形。迪科投资上述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主管机关对于其历史出资不存在违法受到|
| |行政处罚进行了确认。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
| |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 |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且该借款出资|
| |行为发生于2006年,于2007年清偿,且自2017年1月至今,迪科 |
| |投资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即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
| |用于出资,即使按迪科投资最后一次占用发行人资金行为终止时|
| |起算,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业已届满二年,超过法定的行|
| |政处罚追诉时效。 |
| |本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
| |的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
| |偿还,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主观恶意,借款|
| |事项已取得久盛有限其他股东的同意。该笔借款已获清偿,未造|
| |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迪科投资该笔借款出资未损害其|
| |他股东利益。 |
| |综上,迪科投资历史上该笔向久盛有限借款出资的事项,不存在|
| |行政处罚风险,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②2008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公司47.94%股权转让给迪科投 |
| |资 |
| |如前文所述,久盛科技存在向张建华1,500万元的借款,杨昱晟 |
| |、沈伟民与张建华约定,张建华可以将其提供给久盛科技的借款|
| |转为久盛有限的股权。由于2006年8月起,迪科投资已经成为控 |
| |股股东,且张建华一直负责久盛有限的经营管理,其有意进一步|
| |提高其对久盛有限的持股比例,故张建华要求久盛科技按照约定|
| |将1,500万元借款转为对久盛有限的股权(按久盛科技出资时的 |
| |汇率折合179.3647万美元),并指定由迪科投资受让该股权。 |
| |同时,由于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持有的300万美元的出资额系以 |
| |专有技术出资,该专有技术虽已自久盛有限设立起转移至久盛有|
| |限,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久盛有限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
| |无使用的计划,股东已有将该部分出资减掉的打算,由于减资程|
| |序较为复杂,故各方商议先做股权变更,再减资,拟减资的股权|
| |不计转让价款。因此,久盛科技于2008年8月将其持有久盛有限4|
| |7.94%股权(479.3647万美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了迪科投资。 |
| |(3)久盛科技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 |
| |联关系、委托持股等利益安排 |
| |如上文所述,久盛科技、杨昱晟、沈伟民曾与迪科投资、张建华|
| |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借款可转为股权的约定等,|
| |该些关系或约定均已了结,且久盛科技已于2011年8月注销。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杨昱晟现担任迪科投资控股子公|
| |司迪信实业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迪科投资1.64%股权, |
| |沈伟民持有迪科投资9.56%股权之外,久盛科技、杨昱晟、沈伟 |
| |民与迪科投资、张建华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
| |他利益安排。 |
| |2、2008年8月,久盛科技以低于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久盛有|
| |限47.94%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
| |2008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久盛有限47.94%股权,对应479.3|
| |647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以179.3647万美元转让给迪科投资。久 |
| |盛科技以低于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其持有久盛有限的股权主|
| |要是因为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持有的300万美元出资额系以专有 |
| |技术出资,该专有技术已经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自久盛|
| |有限设立时即转移至久盛有限,但在久盛有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 |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用的计划。在本次股权转让前|
| |,股东已有将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的计划,但考虑到减资程序耗|
| |时较久,各方协商先做股权转让再进行减资,拟减资的出资额不|
| |计入转让价格,仅以货币出资计价转让,故最终股权转让价格未|
| |考虑专有技术出资的300万美元部分,从而低于实缴出资金额, |
| |具有合理性,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七)通光集团入股情况 |
| | 1、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定价公允性 |
| |2016年9月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过了《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同意向通光集团等4名特定投 |
| |资者以6.19元/股的价格发行1,212.37万股,其中通光集团以1,6|
| |51.01万元认购266.72万股。 |
| |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主要原因是其非常看好防火类特种电缆未来|
| |的发展前景,而其当时并不具备相关生产能力,故其选择投资入|
| |股发行人。发行人下游系工程建筑行业,由于工程结算周期普遍|
| |较长,发行人需要较多的运营资金,故亦希望通过引进特定投资|
| |者补充流动资金,增强抗风险能力。 |
| |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与其他3名特定 |
| |投资者一致,定价公允。该入股价格对应发行人引入通光集团入|
| |股的上一年度即2015年每股收益0.51元/股的PE倍数为12.14倍,|
| |与行业整体估值水平一致。因此,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6.19元/ |
| |股的价格定价公允。 |
| |2、通光线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主营业务、产品的重叠情 |
| |况 |
| | (1)通光线缆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
| |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前五大客户中,国网山东系发行人客户,报告|
| |期内发行人对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52.55万元、20.26万元、0万|
| |元和0万元;国网安徽系发行人2019年新增客户,2019年发行人 |
| |对其的销售收入为1,597.39万元,2020年1-6月无销售。国网山 |
| |东、国网安徽等国家电网公司各省公司均系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 |评标、开标等程序均公开、公平,中标及时公告,从而确定供应|
| |商。发行人、通光线缆均系独立中标,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
| |殊安排。 |
| |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前五大供应商中,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002560)系发行人2017年的供应商,发行人对其采|
| |购了一批铝芯电力电缆,采购金额为36.80万元,2018年至2020 |
| |年1-6月,发行人未再向其采购。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系 |
| |国内知名电线电缆公司,发行人向其采购产品定价均系按照市场|
| |价格确定,且采购金额非常小,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
| |。 |
|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其他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均不是|
| |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 |
| | (2)通光线缆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 |
| |通光线缆主要产品之一输电线缆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情况,电力|
| |电缆(输电线缆)产品主要供给国家电网公司。由前述,国家电|
| |网公司确定供应商的过程公开、公平,供应商均需独立通过招投|
| |标的方式获取业务。发行人与通光线缆电力电缆存在重叠,不存|
| |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亦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 |不利影响。 |
| | (八)干梅林入股情况 |
| |发行人前身久盛有限于2004年设立之后,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
| |有多名自然人愿意提供资金资助,鉴于当时久盛有限为外商独资|
| |企业,境内自然人无法入股,故协商自然人先提供借款给久盛有|
| |限,未来可以转为对其的股权。干梅林自1984年负责莫蓉漆包线|
| |厂以来一直经营电磁线产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张建华与|
| |干梅林熟识多年,互相认可和信任,故经张建华介绍,干梅林与|
| |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一起向久盛有限提供资金。 |
| |干梅林通过其控制的先登科技分别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2|
| |006年5月及2006年9月合计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000万元。该些借|
| |款所形成的债权后续在2006年迪科投资入股久盛有限时,由迪科|
| |投资承接,转为其对迪科投资的借款及未来对迪科投资的投资入|
| |股的权利。干梅林于2009年参与认缴迪科投资增资成为其股东。|
| |另外,2009年出于对发行人骨干员工以及有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 |的奖励,迪科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30%的股权转让给张建华等23 |
| |名自然人,干梅林因其前期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亦参与本次股|
| |权转让,其以238.50万元受让了发行人4.77%的股权。至此,干 |
| |梅林成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的股东。 |
|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干梅林在经营管理层面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相关职责,不参与公司具体业务经营和|
| |事务工作;公司治理层面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 |规定,并按照其本人自主意志,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 |干梅林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迪科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均不存在|
| |签署或口头约定一致行动或其他类似安排。 |
| |(九)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
| |及到的控股 |
|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
| | 1、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 |
| | (1)盛电气阶段 |
|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
| |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 |件的情况。 |
| | 2、历次增资涉及的所得税 |
| |发行人历次增资不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
| |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
| |情况。 |
| | 3、历次分红涉及的所得税 |
| |发行人历次分红涉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
| |况,具体如下: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
|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 |通知》(财税[2014]48号)“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
|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
|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分红发生|
| |在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在该两次分红中的个人|
| |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分红金额的25%计算。 |
|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上述历次分红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均已分别于2014年7月、2020年7月和2020年8月由发行人代扣代 |
| |缴,合计301.24万元。 |
| |根据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发行人控股股东迪科投资|
| |在上述分红中,不存在应予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
| | 4、整体变更涉及的所得税 |
|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1,630万元转增 |
| |股本,余下2.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发起人中,除迪科投资外,|
| |其余23名股东在股改中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由发行人于2014年4月 |
| |代扣代缴,合计97.39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缴纳金额为37.54万|
| |元。 |
| |5、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 |
| |重大违法行为 |
|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发行人历史上分红及整体变|
| |更设立股份公司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经发行|
| |人自查后已进行了补缴。 |
| |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因久盛电气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在久|
| |盛电气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缴|
| |纳或代扣代缴义务未及时履行导致久盛电气承担责任的,由本人|
| |对久盛电气进行相应补偿”。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 |
| |了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遵守有关税|
| |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依法|
| |纳税,发行人包括对涉及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内的涉|
| |税事项的无违法违规记录。 |
|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及时代扣代缴历次分红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 |公司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
| |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股本总数226,309,174.00股,注 |
| |册资本为226,309,174.00元,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
| |发区西凤路1000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10-12|上市日期 |2021-10-27|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4041.2353 |每股发行价(元) |15.48 |
├──────────┼─────┼──────────┼─────┤
|发行费用(万元) |11749.0500|发行总市值(万元) |62558.3224|
| | | |4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0809.27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23.51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6.21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2.43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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