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059 金三江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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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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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Jinsanjiang(Zhaoqing)Silicon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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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金三江 |证券代码|30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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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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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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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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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赵国法 |总 经 理|任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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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任志霞 |独立董事|相建强,饶品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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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58-3681267 |传 真|86-758-3623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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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z-silic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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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r@jsjgc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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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3号(一照多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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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区创业路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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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
| |的制造);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 |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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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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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12月,股权转让 |
| |2018年12月4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飞雪集团将 |
| |占金三江有限注册资本18.00%的股权,共563.40万元出资额以56|
| |3.40万元转让给赛纳投资。 |
| |2018年12月17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 |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
| | 2、2019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 |
| |2019年1月1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决议同意金三江有|
| |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130.00万元变更为3,174.00万元,本次新|
| |增注册资本44.00万元由赛智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44.|
| |00万元,总投资为1,103.00万元,其中44.00万元记入注册资本 |
| |,其余1,059.00万元为资本公积金。 |
| |根据广州而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 |
| |的《验资报告》(穗翔验字【2019】第2001号),“截至2019年|
| |6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
| |限合伙)的缴纳的投资额合计人民币1,103.00万元,其中新增注|
| |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44.00万元,资本公积壹仟零伍拾玖 |
| |万元(1,05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
| |174.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3,174.00万元。 |
| |2019年1月10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
| |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
| | 3、2019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 |
| |2019年8月9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金三江有限注|
| |册资本由3,174.00万元增加至3,332.7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8.|
| |70万元由粤科格金以5,000.00万元的价格全额认缴,其中158.70|
| |万元为注册资本,其余4,84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9月6日出具的|
|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50083号),“截至201|
| |9年8月2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广东粤科格金先进制造投资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缴纳的投资额合计人民币5,000.00万元(|
| |大写:伍仟万元整),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33|
| |2.7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3,332.70万元。 |
| |2019年8月28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
| |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
| | 4、2019年12月。 |
| | (二)发行人历史上的代持情况 |
| | 发行人股权历史上曾存在代持,具体如下: |
| |2004年5月23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赵文法将其 |
| |持有的金三江有限39万元出资(对应金三江有限39%股权)转让 |
| |给任顺朋。同日,赵文法与任顺朋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相关|
| |转让协议。2004年6月2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
| |了工商变更登记。赵文法系赵国法的堂兄,任顺朋系任振雪之弟|
| |。根据赵文法和任振雪于2004年5月2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及对任振雪及任顺朋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中,任顺朋系受任|
| |振雪委托代任振雪持有金三江有限的39万元出资;代持原因为根|
| |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
| |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
| |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赵国法和任振雪为夫妻关系,作为仅有的|
| |股东设立公司在当时的实践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由任顺|
| |朋代任振雪持有金三江有限的39万元出资。 |
| |2004年7月,任顺朋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出资额中的30万元( |
| |对应金三江有限30%股权)转让给芦军志、5万元(对应金三江有|
| |限5%股权)转让给徐甜、4万元(对应金三江有限4%股权)转让 |
| |给王慕卓。本次股权转让中,任顺朋通过向芦军志、徐甜、王慕|
| |卓转让其合计代任振雪持有的金三江有限39万元出资的方式解除|
| |了任顺朋和任振雪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根据任顺朋出具的确认|
| |函,上述股权代持的情况已经得到依法解除和清理,除此之外,|
| |其与任振雪及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
| |股、协议控制等特殊权益安排的情况;且也无任何现时或潜在的|
| |由股权代持引起的或者与股权代持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
| |裁或隐患。 |
| |除上述曾经出现的代持情形外,公司股东目前不存在代持、委托|
| |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 |
| |(三)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 |
| | 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
| |1、历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的 |
| |情况 |
| | (1)2004年7月的股权转让 |
| |2004年7月,任顺朋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出资额中的30万元转 |
| |让给芦军志、5万元转让给徐甜、4万元转让给王慕卓;赵国法将|
| |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出资额中的10万元转让给林伟民、1万元转 |
| |让给王慕卓;其中任顺朋系受任振雪委托代任振雪持有金三江有|
| |限的39万元出资。 |
| |金三江有限项目启动后急需资金,芦军志、林伟民、徐甜、王慕|
| |卓(以下合称“投资人”)向金三江有限投资,其和公司实际控|
| |制人均无关联关系。其中芦军志以180万元的价格取得金三江有 |
| |限30%股权(对应金三江有限30万元出资),林伟民以60万元的 |
| |价格取得金三江有限10%股权(对应金三江有限10万元出资), |
| |徐甜以30万元的价格取得金三江有限5%股权(对应金三江有限5 |
| |万元出资),王慕卓以30万元的价格取得金三江有限5%股权(对|
| |应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芦军志的配偶丁萍代芦军志向金三 |
| |江有限汇款180万元,徐甜之父徐钢代徐甜向金三江有限汇款20 |
| |万元、徐甜之朋友刘启娅代徐甜向金三江有限汇款10万元、王慕|
| |卓的配偶李家胜代王慕卓向金三江有限汇款25万元。此外,实际|
| |控制人任振雪收到了王慕卓及/或其配偶李家胜支付的5万元及林|
| |伟民支付的60万元,并将该等65万元资金汇入金三江有限账户。|
| |虽然本次投资形式上为股权转让,存在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
| |税的风险,但基于以下原因,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会|
| |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①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八十六|
| |条规定,“违反税 |
|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股权转让距今已超过5年,实际 |
| |控制人任振雪和赵国法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
| |②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
| |条规定,“因税务 |
| |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
| |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
| |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
| |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
| |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系投资人溢价|
| |投资,实际控制人任振雪和赵国法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情|
| |况。由于该次股权转让距今已超过15年,实际控制人任振雪和赵|
| |国法被追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较校 |
| |③本次股权转让发行人不是纳税人,亦不是扣缴义务人,发行人|
| |不存在被税务机 |
| | 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
| |④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上述股权转让应|
| |缴纳的个人所得 |
| |税及由此产生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
| |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缴纳义务。 |
| | (2)其他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 |
| |2009年9月17日,任振雪和王慕卓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相关转让 |
| |协议,约定任振雪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以68万元的 |
| |价格转让给王慕卓。2010年12月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
| |理完成。任振雪持有的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的投资成本(2009 |
| |年4月18日,徐甜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以68.3333万 |
| |元的价格转让给任振雪)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因此不涉及|
| |股权转让溢价,任振雪就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016年4月,赵国法将其持有的1,252万元出资以1,402万元的价 |
| |格转让给飞雪集团、任振雪将其持有的1,252万元出资以1,402万|
| |元转让给飞雪集团。根据税收完税证明,赵国法和任振雪已就本|
| |次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 |2018年12月,飞雪集团将其持有的563.4万元出资以563.4万元的|
| |价格转让给赛纳投资。股权转让定价为1元/注册资本,不涉及股|
| |权转让溢价。 |
| |除上述股权转让之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不涉及其他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情形;对于发行人历|
| |次股权转让的情形,发行人亦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
| |2、发行人历次增资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 |
| |的情况 |
| |2016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变更为3,130万元,系以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的利润共1,630万元按股 |
| |东实缴出资比例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
| |根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税收完税证|
| |明及银行打款凭证,赵国法和任振雪就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 |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 |3、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
| |况 |
| |就上述赛纳投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任振雪在股改时未缴纳个人|
| |所得税,发行人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实际控制人任振雪已出具|
| |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赛纳投资合伙人补缴发行人整体|
| |变更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本人将|
| |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缴纳义务;若|
| |因本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而导致发行|
| |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其所|
| |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
| |综上,除上述披露的情况之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
| |体变更等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中不存在|
| |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
| |4、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实际控制人及 |
| |其关联方缴纳所得税及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 |
|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实际控制人|
| |及其关联方应当缴纳所得税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均已缴纳,|
| |涉及发行人应当代扣代缴的发行人均已代扣代缴,发行人不存在|
| |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情况。 |
| |(四)对赌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对发行人的影|
| |响情况 |
| | 1、对赌协议的签署及相关内容 |
| |2019年7月23日,粤科格金、金三江有限及金三江有限当时的全 |
| |体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同日,粤科格金、金三江有限及公|
| |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法和任振雪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 | 2、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 |
| | 上述特殊权利终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
| | (1)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的签署情况 |
| | (2)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 |
|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对赌条款等特殊权利条款将作如下安排: |
| |1)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约定,业绩承诺与补 |
| |偿条款终止且 |
| |效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恢复。虽然业绩承诺条款曾触发,但该|
| |等业绩承诺的补偿条款未实际执行。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的约定,粤科格金同意该等已经触发或产生的权利以及|
| |金三江及/或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因此承担的相关赔偿义 |
| |务、违约责任自金三江向深交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终止|
| |并自该日起豁免金三江及/或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等条款 |
| |下的义务、责任。 |
| |2)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约定,除业绩承诺与 |
| |补偿之外的其 |
| |他特殊股东权利及《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自于金三江向金三江股|
| |东大会批准的交易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但如果|
| |金三江无法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该等除业绩承|
| |诺与补偿之外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及《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全面|
| |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有效。 |
| | 3、披露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
| |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于2020年7月获|
| |深交所受理,因此粤科格金享有的上述特殊股东权利已经终止,|
| |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已终止且效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 |可恢复,除此之外的对赌协议内容在发行人上市审核过程中已终|
| |止,如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则恢复效力;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条|
| |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不会|
|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构成严重影响,不会对发|
|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 |
| | 4、对赌协议彻底终止情况 |
| | (1)对赌协议彻底终止协议的签署情况 |
| | (2)对赌协议的彻底终止情况 |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粤科格金相应的全部特殊股东权利及|
| |对赌协议恢复条款均已经彻底终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要求。 |
| |截至2025年06月30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1,154,000.00|
| |元,股本为人民币231,15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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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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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1-09-01|上市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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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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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3043.0000 |每股发行价(元) |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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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4170.92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461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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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0446.95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2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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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9.70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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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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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16.91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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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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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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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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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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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波兰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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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科技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金三江(美国)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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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香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金三江(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广州市飞雪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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