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032 新柴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30◇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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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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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Zhejiang Xinchai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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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证券代码|30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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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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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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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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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白洪法 |总 经 理|朱观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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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石荣 |独立董事|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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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75-86025953 |传 真|86-575-8629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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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xinchaiengin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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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xcdsh@xinchaipowe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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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8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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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8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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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
| |件加工;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农业机械制造;黑色金属铸造;|
| |有色金属铸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泵|
| |及真空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 |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
| |服务;润滑油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新|
|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
| |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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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非道路用柴油发动机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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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
| |公司由浙江力程、陈莉莉、王阿品、梁仲庆、张春、周春晓、戴|
| |海涛、陈云亭和丁少鹏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
| |10,000万元。 |
| |2007年6月15日,公司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 |
| |登记,注册号为3306002120113,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 |
| |代表人为王宝沪,住所为浙江新昌城关镇七星一路618号,经营 |
| |范围为:生产、销售:柴油机及配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销|
| |售:商用车、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货物进出口(法律、行|
| |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
| |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 |
| |公司设立时,王阿品、陈莉莉等8名自然人股东并非真实出资人 |
| |,出资资金均来源于浙江力程。因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设立|
|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故公司设|
| |立时部分股份由王阿品、陈莉莉等8名员工替浙江力程代持。 |
| |公司设立后,其人员、业务及部分资产从新柴动力转让而来。公|
| |司设立时,新柴动力系同受浙江力程控制的企业。 |
| |2007年7月3日,公司与新柴动力签订的《关于设备的转让协议》|
| |、《设备转让补充协议》及《关于存货的转让协议》、《关于专|
| |利的转让协议》、《关于商标的转让协议》,公司根据评估值(|
| |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字[2007]|
| |第2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以人民币2,334.18万元 |
| |的价格受让了新柴动力部分生产设备及车辆;根据新柴动力的账|
| |面价值,以5,646.44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新柴动力部分存货;无偿|
| |受让新柴动力的3项专利及3项商标。《关于专利的转让协议》中|
| |所约定转让的三项专利中,一项专利(专利号:022883738)于 |
| |转让前失效,未实际转让至公司名下;两项专利(专利号:2005|
| |201168699、2005201168684)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目前均已专利|
| |权终止。《关于商标的转让协议》中所约定转让的三项商标(商|
| |标注册号:221684、3743929、3743931)已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 |取得《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
| |自生产设备、存货转让给公司后,公司承接了新柴动力的业务,|
| |以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采购、向客户销售,开展业务。新柴动力|
| |的员工与新柴动力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 |劳动关系。 |
| |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报告期初,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 |
| | 报告期初,丁少鹏为替浙江力程代持公司1%的股份。 |
| | 2、2017年12月,公司股权转让 |
| |2017年12月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浙江力程将其持有的9|
| |,900万股股份转让给仇建平。2017年12月18日,浙江力程与仇建|
| |平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46,530万元,转|
| |让价格为4.70元/股。同日,丁少鹏与周思远签订了《股权转让 |
| |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为470万元,转让价格为4.70元/股。因|
| |当时丁少鹏辞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尚未满六个月,按照《公司法|
| |》规定无法一次性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丁少鹏与周思远于同日|
| |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股份转让手续于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 |
| |完毕。 |
| |2017年12月,仇建平向浙江力程支付股份转让款46,530万元,浙|
| |江力程已将上述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2017年12月20日,立信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50|
| |058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0月31日,新柴股份母公司 |
| |资产总额169,841.10万元、负债总额123,563.01万元、所有者权|
| |益46,278.09万元;合并资产总额171,542.79万元、负债总额122|
| |,716.03万元、所有者权益48,826.75万元。 |
| |2017年12月20日,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万邦评报[201|
| |7]第182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评 |
| |估报告》,评估目的为拟收购股权提供新柴股份股东全部权益市|
| |场价值的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新柴股份的股东全面权益,评估|
| |范围为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本次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 |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后确定评估值。2017年10月31日评估基准|
| |日,资产评估法评估结果为:新柴股份母公司资产总账面价值16|
| |9,841.10万元,评估值183,378.33万元,增值率为7.97%;负债 |
| |账面价值123,563.01万元,评估值122,742.43万元,增值率为0.|
| |66%;所有者权益46,278.09万元,评估值60,635.90万元,增值 |
| |率为31.03%。采用收益法评估新柴股份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 |67,614.00万元较账面所有者权益46,278.09万元,增值率为46.1|
| |0%。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
|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双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新柴股份|
| |股东全部权益为80,000万元,同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股权转让前|
| |原股东分红33,000万元,确定为47,000万元。 |
| |本次股份转让为仇建平对浙江力程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
| |本次股份转让后,除丁少鹏仍替浙江力程代持公司1%的股份外,|
| |浙江力程不再持有公司其他的股份。 |
| |2017年12月20日,公司完成仇建平与浙江力程之间股权转让的公|
| |司变更登记。 |
| | 3、2017年12月,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至17,000万元 |
| | (1)股权转让 |
|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仇建平将其持有的4,|
| |799万股股份转让给信赢投资、将其持有的1万股股份转让给利万|
| |投资。同日,仇建平与信赢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股份转让款为22,555.30万元,仇建平与利万投资签订了《股权 |
| |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为4.70万元,转让价格均为4.70元|
| |/股。 |
|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信赢投资向仇建平支付了股份转让款 |
| |;2017年12月,利万投资向仇建平支付股份转让款4.70万元。 |
| |信赢投资系由仇建平出资并实际控制的持股平台,本次股份转让|
| |系仇建平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调整。 |
| | (2)增资 |
|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
| |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利万投资认缴6,799万元,信赢投资认|
| |缴201万元。同日,公司、利万投资、仇建平、信赢投资、丁少 |
| |鹏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利万投资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
| |31,955.30万元,其中6,79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5,156.30万元 |
| |计入资本公积;信赢投资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944.70万元,其|
| |中20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43.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 |
| |均为4.70元/股。 |
| |2017年12月、2018年3月,利万投资分向公司缴纳增资款31,955.|
| |3万元;2017年12月、2018年3月,信赢投资向公司缴纳增资款94|
| |4.7万元。 |
| |利万投资的合伙人主要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中层管理团队(|
| |由公司朱先伟、石荣设立,后出资额转让至各出资人)。利万投|
| |资对公司的投资,主要为保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
| |2018年3月15日,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所验 |
| |字(2018)第00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3月13日止|
| |,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
| |币17,000万元。 |
| |2020年6月8日,立信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616 |
| |号”《注册资本的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2018年3月13日止 |
| |,公司注册资本和账面实收资本数额均为17,000万元,与上述20|
| |18年3月15日出具的为变更后的“信会所验字(2018)第009号”|
| |《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数额相一致。 |
| | 2017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上述增资事项的公司变更登记。|
| | 4、2018年5月,公司股权转让 |
| |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东仇建平将其 |
| |所持公司5,100万股股份转让给巨星控股、丁少鹏将其所持公司1|
| |00万股股份转让给周思远。2018年3月21日,仇建平与巨星控股 |
| |、丁少鹏与周思远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
| |款分别为23,970万元、470万元,本次转让价格均为4.70元/股。|
| |巨星控股系仇建平控制的企业,本次股份转让系仇建平对其持有|
| |的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调整;丁少鹏辞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已|
| |满六个月,其根据与周思远的约定,将其代浙江力程持有的公司|
| |股份转让给周思远。 |
| |2018年4月,巨星控股向仇建平支付股份转让款23,970万元;周 |
| |思远已于2017年12月向丁少鹏支付股份转让款470万元,丁少鹏 |
| |已就上述股份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股份转让款归还浙|
| |江力程。 |
| | 2018年5月8日,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 |
| | 5、2019年10月,增资至18,085.00万元 |
| |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
| |8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九能投资认缴。同日,公司及其股东与|
| |九能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九能投资以货币形式向公|
| |司出资6,000.05万元,其中1,08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915.|
| |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为5.53元/股。 |
| |2007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白洪法曾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公|
| |司处离职后,2013年11月,白洪法设立九迪动力并担任董事长、|
| |总经理。仇建平收购公司后,2018年7月,白洪法接受巨星控股 |
| |提名,补选为公司董事,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
| |总经理。鉴于九迪动力与公司从事相同业务,自白洪法担任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以来,九迪动力逐步减少经营规模并于2019年底|
| |停产,仅销售库存成品;同时与公司协商收购方案,计划将其有|
| |效生产设备、原材料出售给公司。2020年6月,公司与九迪动力 |
| |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公司按评估价值收购九迪动力部分生产设备|
| |、原材料;九迪动力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经营问题已解决。九能投|
| |资系由白洪法实际控制的持股平台,并由九迪动力部分股东参与|
| |出资。九能投资对公司的投资,主要为解决白洪法同业经营及保|
| |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
| | 2019年10月23日,公司完成上述增资事项的公司变更登记。|
| | 6、2019年12月,公司股权转让 |
| | 2019年12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 |
| |(1)信赢投资将其持有的5,000万股以2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 |仇建平,转让价格为4.70元/股; |
| |(2)利万投资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朱先伟等29名自然人,转 |
| |让价格均为4.70元/股; |
| |(3)九能投资将其持有的股份(九能投资出资人尚未出资,九 |
| |能投资对公司亦未出资)无偿转让给白洪法等5名自然人。同日 |
| |,各方就上述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 |信赢投资股权转让原因:仇建平、仇菲为父女关系,为仇建平家|
| |庭内部对持股方式的调整,由原来的间接持股方式变更为直接持|
| |股。2019年12月,仇建平向信赢投资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
| |利万投资股权转让原因:利万投资全体合伙人决议将原间接持股|
| |方式变更为直接持股,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人均为利万投资的合|
| |伙人。除朱先伟外,其他合伙人按其在利万投资的出资额以每股|
| |4.70元价格(4.70:1)受让公司股份。朱先伟存在差异的原因为|
| |:2017年12月,利万投资受让、增资取得公司6,800万股,合计 |
| |成本为31,960万元。考虑利万投资所需运营费用,利万投资合伙|
| |人实际出资32,000万元,差额40万元拟由朱先伟出资,拟作为运|
| |营费用。因此在本次股份转让时,朱先伟按在利万投资的出资额|
| |扣除运营费用40万元后的出资额以每股4.70元价格(4.70:1)受|
| |让公司股份,其他股东按其在利万投资的出资额以每股4.70元价|
| |格(4.70:1)受让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的实质是将利万投资|
| |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转为公司股份,因此受让方|
| |未支付股份转让款。 |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利万投资已启动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
| |中其应收全体合伙人的股份转让款与应付全体合伙人的清算资产|
| |冲抵处理后,利万投资全体合伙人无需再支付股份转让款。 |
| |鉴于九能投资尚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白洪法等5人无需向 |
| |其支付股份转让款;原由九能投资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在本次股|
| |份转让后,由白洪法等5人按转让后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履行。本 |
| |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与转让方九能投资的合伙人存在不一致的情|
| |况,因九能投资部分合伙人决定不再对九能投资及公司进行投资|
| |,全体合伙人决议将九能投资对公司的出资转让给白洪法、凌坤|
| |生、黄劲松、柯亚仕、张明林等5名自然人;凌坤生、黄劲松、 |
| |柯亚仕、张明林均为九迪动力的股东;受让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 |。2019年12月,白洪法、凌坤生、黄劲松、柯亚仕、张明林分别|
| |向公司进行了实缴出资。 |
| |2020年5月21日,立信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615|
| |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12月29日止,公司已收到新股东|
| |白洪法、凌坤生、黄劲松、柯亚仕、张明林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
| |币6,000.05万元,其中1,085.0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4,915.05万|
| |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
| | 2019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113.34万元,股|
| |本总额为24,11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地及|
| |总部办公地:绍兴市新昌县。本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为|
| |:生产销售柴油机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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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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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1-07-13|上市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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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6028.3400 |每股发行价(元) |4.97 |
├──────────┼─────┼──────────┼─────┤
|发行费用(万元) |5944.32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9960.8498|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4016.53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6.31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4.38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14.77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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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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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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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芜湖新柴佩特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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